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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 | 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二)(违规收费收案案例)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0-03-06 09:36:40    共阅读:

  【案件情况】

  2017年3月,投诉人李x因其哥哥李xx涉嫌诈骗罪委托张xx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xx进行辩护,双方签订《律师风险代理协议书》并承诺一定限期内为犯罪嫌疑人李xx办理取保候审,双方协商风险代理费为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投诉人李x分两次通过网络转账将13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汇至张xx律师个人账户,其中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为犯罪嫌疑人李xx授意的替同一监室羁押的另案嫌疑人杨xx垫付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后该款只缴纳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的取保候审金,剩余118000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元整)留存张xx律师个人账户中。张xx律师只在律所收案登记本上做了登记,一直未将收取的代理费交至律所财务,也未给当事人提供任何票据。2017年5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李xx家人向公安机关缴纳10万元后将其取保候审。2018年4月委托人李x认为与张xx律师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中 “十日内取保”承诺有偏差,律师并未按承诺办理,遂要求张xx律师退费123000元。该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地区律师协会协调,张xx律师向投诉人退费123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元)。
  【处理情况】
  张xx律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地区司法局2018年8月20日集体研究,决定对张xx律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处分;
  2.停止执业六个月处分;
  3.罚款10000元。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张xx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属于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该案例警示大家违规收费收案的相关内容,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