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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 | 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一)(违反收费规定案例)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0-03-02 16:29:54    共阅读:
  【案件情况】
  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与柳某甲、熊某某于2017年1月9日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指派莫xx律师作为柳某甲、熊某某与柳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二审的诉讼代理人,约定律师费30000元。签订合同当日,柳某甲向莫xx律师个人银行账户转入30000元,直至2018年6月莫xx律师才将该笔款项交至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6月14日才开具发票。
  【处理情况】
  经查,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与柳某甲、熊某某于2017年1月9日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指派莫xx律师作为柳某甲、熊某某与柳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二审的诉讼代理人,约定律师费30000元。签订合同当日,柳某甲向莫xx律师个人银行账户转入30000元,直至2018年6月莫xx律师才将该笔款项交至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6月14日才开具发票。
  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8年7月17日对柳某甲的调查笔录;
  2、2018年7月19日对莫xx律师的调查笔录;
  3、2018年7月19日对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某的调查笔录;
  4、2017年1月9日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与柳某甲、熊某某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
  5、2017年1月9日柳某甲向莫xx律师转账30000元的银行客户回单;
  6、2018年6月14日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取代理费30000元的发票。
  上海市xx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莫xx律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莫xx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该案例警示大家违反收费规定的相关内容,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