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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失踪者的死亡赔偿金之争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5-02-09 13:33:12    共阅读:

离奇失踪者的死亡赔偿金之争  

 

 

    2007年9月6日,上海市崇明县某派出所接到报案:船务公司员工何小杰在医院治疗期间离奇失踪。此后,何小杰一直音讯全无。2012年,经其四兄妹申请,何小杰被宣告死亡。2013年10月,何家四兄妹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船务公司、船厂承担50%的赔偿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6万余元。

 

    2014年6月,崇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院和船务公司支付何家四兄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7万余元。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同年10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离奇失踪者生死不明

    “我是代表自己和其他三兄妹来的,虽说是为了弟弟何小杰的死亡赔偿金,但他现在到底是生是死,其实我也不知道……”何大富说。家属提出死亡赔偿,却不知当事人生死,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何家有兄弟姐妹6人,长姐何淑芬已于2005年去世,剩余的兄妹5人中,何大富最大,何小杰最小。自父母十多年前先后去世后,何小杰便跟随何大富在河南生活,一直未婚。

    2007年,何小杰来上海崇明岛打工,被当地船务公司招录为焊工,并派遣至崇明某船厂工作。同年9月1日,何小杰因病被送往医院抢救,却在住院期间离奇失踪,至今音讯全无。

    当时的医院护理记录这样记载道:9月1日,患者入院,遵医嘱住院治疗……9月2日,患者诉身体某部位有闪电样跳动感,部位不固定……9月3日,患者上述病况好转……9月6日上午7时半,护士交接工作时发现患者已不在病房,同病室患者称不知其晚间何时离院……9月9日,患者自动离院至今未归,医生已与医务科联系,作自动离院处理。

    何小杰离奇消失后,医院立刻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其失踪立案,并在9月下旬向远在河南的何家四兄妹通报了其查无下落的情况。

    何小杰虽在崇明上班,但一直与河南的四兄妹互通信息,逢年过节也会彼此电话问候。自从他失踪后,何家四兄妹再也没有接到他的电话和短信。而且,他住院治病时身上没有带钱,身份证、户口本、存折也留在了住处。

    “他失踪后,我们利用各种渠道寻找他,来回河南和上海的火车票加起来有厚厚一沓,崇明当地公安局也不间断地查找,但他至今杳无音讯。如果他还活着,不可能不与我们联系。”何大富说。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何家四兄妹于2011年向老家所在地法院申请宣告何小杰死亡。

    2012年11月,法院判决宣告何小杰死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就这样,何小杰离奇失踪5年后,在法律上成为了“死人”。何家四兄妹认为何小杰失踪过程中医院、船务公司、船厂均存在过错,遂将医院、船务公司、船厂诉至崇明法院,要求三者互负连带责任,支付何小杰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6万元。

    崇明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4年6月2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

    2

    医院格式条款有效否

    “我弟弟是在你们医院出的事,他(何小杰)一个大活人就这么没了,医院没有责任?这事要发生在你们自己身上,你们能接受吗?”原告席上,何大富越说越激动,他脸涨得通红,脖子上青筋暴起,胸脯剧烈地起伏着,双眼瞪大,死死盯住被告席上的医院委托代理人张律师。

    庭审中,何大富及其代理律师指出,医院在何小杰失踪事件中负有三项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告知条款无效,二是监管看护病人不力,三是在病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草草作出院处理。

    但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坚持认为,何小杰系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治疗期间擅自离开医院,应当对整个失踪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住院治疗是事实,但是住院期间我方的诊疗和管理过程都很规范,没有过错。而且,我方告知无缺失,就病人住院期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张律师辩解道。

    同时,医院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当时的《入院须知》。这份《入院须知》的第6条写道:住院期间不得外出,否则后果自负。病人和家属签字栏上由茅某署名。

    对于医院的这一说法,原告方不以为然。“医院与病人之间存在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入院须知》第6条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条款无效。对于何小杰的失踪,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代理律师说。

    对于监管看护病人不力的说法,医院代理人张律师也颇不认同:“何小杰所患疾病并不属于精神疾病,我方系综合性医院,没有监管病人的义务。而且,我方也针对何小杰的病情进行了二级护理,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按照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分级护理标准和要求,医院对不同病情的病人实施相应的等级护理,即特别护理(特别专护)、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普通护理)。二级护理表示病情无危险性,适用于病情稳定的重症恢复期病人,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宜多活动的病人。对二级护理病人,规定医院每一两个小时巡视1次。

    “但是,在何小杰失踪之前,已经有55小时没有任何护理记录了,这与医院方陈述的二级护理要求不一致。”原告代理律师反问道。

    “关于护理记录,是当班护士根据需要进行记录的,并非每两小时一次。二级护理在巡视上面是医护人员巡视,医生是24小时查房一次。”张律师马上进行解释。

    同时,张律师提出,根据病史主观部分记录,何小杰在走失之前已经一切正常,医院是在其走失后72小时查找不到的情况下作出的出院处理,故不同意赔偿。

    一时间,庭审现场硝烟四起,火药味十足。

    3

    船务公司坚称无过错

    那么,在《入院须知》上签字的茅某又是何人呢?何小杰因为什么病被送往医院抢救?船务公司和船厂怎么会成为此案另外两名被告呢?

    茅某,船务公司员工,负责员工宿舍管理。2007年9月1日,他接到电话称公司员工何小杰癫痫病发作,情况十分危险。他放下电话,立刻赶往现场,此时,何小杰早已不省人事。茅某立刻叫人一起将他送往医院抢救,并马上通知了公司总经理马水兴。

    “我赶到现场时,何小杰口吐白沫、浑身抽搐,我也被吓了一大跳,就赶紧和其他人把他送去医院。医生一瞧,说他情况很不乐观,要求住院治疗,并发出了住院须知、病危通知、告知书等材料,我就在上面签字了。后来没多久,我们总经理马水兴也赶到了医院。”茅某回忆起当时场景,至今仍心有余悸。

    何小杰经过1个多小时的抢救逐渐清醒。马水兴及船务公司其他员工终于松了一口气。“今天大家都忙坏了吧,既然小何已经没什么大碍了,大家都回去吧,小李你留下来帮忙照顾几天……”看到何小杰已经面色正常,且交流无碍,马水兴做了这样的安排。

    然而,四天后,马水兴突然接到小李的电话:“经理,不好了,何小杰不见了……”他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立刻安排公司多名员工外出寻找。“我们把何小杰常去的地方都找遍了,宿舍、饭馆、他朋友家……但是找了几天,什么收获也没有,他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马水兴说。

    “何小杰病发住院,你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兄妹四人,我们是他唯一的亲人,却连他最后一面也没见到。而且,你说安排了员工护理,怎么把人给丢了呢?这明明就是看护不力……”庭审中,何大富愤怒地质问道。

    对于何小杰的失踪,小李觉得自己很无辜。在他看来,何小杰9月3日后已经与正常人无异,医生也说何小杰的身体指标恢复正常了。9月5日下午5时半左右,他发现何小杰不在病床上。“隔壁床的病人说,他(何小杰)刚刚出去了,我以为他去上厕所了,也就没放在心上,谁知左等也不回来,右等也不回来,我慢慢就慌神了,赶紧通知马经理……”小李说,“何小杰一个大活人,有手有脚,想走就能走,我也不可能分分秒秒都盯着他啊……”

    “何小杰突然发病,我方已经及时将其送医治疗。他发病紧急,但送往医院1小时后就已经清醒,我方才没有通知家属。何小杰正常后,我方没有护理义务。况且,我方后来还指派了一人去护理,住院期间的费用也都先行垫付……”庭审中,马水兴坚持认为船务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4

    工伤能否引发癫痫病

    相较于医院和船务公司而言,船厂一方对自己成为此案被告感到莫名其妙。“我方与何小杰的患病及走失无任何关系,不同意赔偿。”船厂委托代理人高律师说。

    当年,何小杰被船务公司招为焊工后,派遣到船厂上班。他失踪后,船厂于2013年10月收到原告为何家四兄妹的民事起诉状。

    起诉状上写道:2007年3月何小杰到被告船厂上班。2007年4月9日,何小杰在船厂发生工伤,工伤发生后船厂不仅没有及时解决何小杰工伤待遇,反而强迫其带伤上班,给何小杰造成巨大精神压力,致使何小杰于2007年8月底患上原发性癫痫病……原告认为,系船厂过错导致何小杰患原发性癫痫,致使其精神受损,应对何小杰失踪并宣告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引发癫痫病?原来,2007年4月9日晚6时左右,何小杰所在工程小组在船厂某船只二层安装扶梯。修割余量时,由于未采取措施把余量捆扎好,当其被割断后,一根长2.4米的球扁钢坠落砸在扶梯上。扶梯被压倒,砸伤了一旁扶梯子的员工何小杰,造成其左脚第一、二趾骨骨折。

    庭审中,船厂代理人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工程发包合同》及一张《工伤认定申请表》。

    根据这份《工程发包合同》,2007年期间船厂和船务公司是工程承包关系。船务公司配备到船厂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均属于外派人员,且两方约定“乙方(船务公司)施工人员为完成承包甲方(船厂)发包的工程项目并在甲方(船厂)区域内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或伤亡事故及善后事宜由乙方(船务公司)为主处理,甲方(船厂)及甲方主管部门给予必要配合”。

    据此,高律师认为,何小杰虽然是在船厂上班时受工伤,但其并非船厂员工,他为船务公司工作,船厂与何小杰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何小杰既然并非船厂员工,工作也就不是由船厂安排,所以怎么可能存在强迫他上班的情况?相反,他发生工伤后,我方积极协助船务公司为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并多次提醒船务公司通知他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工伤待遇。”高律师高声辩护道。

    此后,他进一步指出,原告方提出的“因船厂过错致使何小杰患原发性癫痫”的观点更是荒谬。

    “据了解,原发性癫痫(也称特发性癫痫)指除遗传因素外不具有其潜在病因的癫痫。通俗理解就是遗传性的。精神压力就能导致人患遗传性疾病,听起来简直不可思议,更没有任何科学根据。”高律师提出,原告方要求船厂负赔偿责任的诉请,无任何法律依据。

    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船厂的诉讼请求。

    5

    失踪者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承办法官鉴于案情复杂,并未当庭裁判,决定择日再审。

    庭后,承办法官再次仔细研读卷宗,调阅了事发前后的公安机关、医院的档案材料,2014年6月30日,崇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作出了判决。

    崇明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纠纷中的基本原则是过错原则,双方过错的程度是划分责任大小的依据。

    此案中,何小杰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理应遵守相关住院规定,因本次事故是在其擅自离开医院的情况下造成的,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何小杰作为被告船务公司的员工,在突发疾病被送入医院的情况下,被告船务公司应当履行及时告知家属以及照顾的义务。现其在何小杰发病时,未能通知家属,亦未尽到一定的照顾义务,故对何小杰的走失,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为医疗机构,理应在病人住院期间对病人进行及时的治疗及看护。现被告医院对何小杰实施了二级护理,但未尽到巡视看护义务,未及时发现病人走失,故对何小杰的失踪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过高,酌情予以调整。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无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故判决船务公司和医院共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何大富四兄妹及被告船务公司均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遂于2014年10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