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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的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探索
来源:中国律师网    作者:李晓月    时间:2014-12-09 09:56:34    共阅读:

 

    摘要

    在以网络为作品主要传播和载体方式的今天,对著作权进行充分保护与社会公众对网络上的作品合理使用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由于在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的保护与合理使用,没有建立起社会公众都认可的平衡点,导致两者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从而也致使在网络环境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越来越为严重。因此,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完善,使之符合在网络时代所应当具备的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具体来说是指作者依法对自己著述和创作的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 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一种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力,对个人利益进行一定程度限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强制手段。
 

  作为因科技革命而产生与发展的知识产权法正遭受新技术革命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首当其冲的是著作权法。【1】因此在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与合理使用方面所产生的矛盾也最为冲突。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制度体现在《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即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在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用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该作品。
 

  二、著作权人利益保护与他人合理使用之间的冲突现状

 

  我国制定《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可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其立法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1、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著作权,是国家制定《著作权法》最基本的立法目的。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在使用这些作品时,必须依法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否则其行为就构成侵权。
 

  2、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们对社会财富不断的积累和创造,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人类社会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不断创新和传承的过程。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是作者为表现本人对客观事物的理解与认知,通过语言、文字、肢体动作、图画或声音等方式,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行为。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传播是指传送或散布,是信息在社会上的运动过程。著作权法中传播的含义,是指将作品通过交流、沟通、通讯、交际、交往等方式,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进行信息传递、信息接受或信息反馈活动的总称。国家鼓励个人对社会发展有益的创作与传播行为。
 

  3、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所谓发展是指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繁荣 原意是指草木生长态势茂盛,在这里是指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创作与传播行为蓬勃发展,昌盛。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是党和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以法律作为保障手段,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大支柱之一,承担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有力舆论支持、良好文化条件的重要任务。没有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引领,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没有正确思想理论的武装,就没有追求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强大动力和合力;没有主流价值舆论的影响,就没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昂扬正气、蓬勃朝气、浩然正气;没有繁荣发展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就没有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因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伴随中华文化繁荣兴盛,大力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并使之不断发展和繁荣昌盛,是制定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

  (二)著作权的合理利用制度。
 

  法律授予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不像物权那样享有绝对的排他权和独占权,这是因为著作权本身的特点确定的。因为著作权它是关于公有信息和私有信息统一的权利,整个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本身就是继受、融合与传承的过程,不论多么伟大的创造也是在前人已有的文化知识基础上完成的。比如,某人创作了一件作品,无论该作品具有怎样的划时代意义、对社会的发展有怎样大的影响,其中的大部分思想、内容或方法,必然都会借助于前人的研究成果,自己只不过是在此基础上加入了具有个人独创性的部分,使其内容有所发展创新。尽管他所创新的部分具有很大的价值,但是把该文章完全作为其个人的私人财产给予保护,禁止他人使用。就会违背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自然规律,同时也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和宗旨。
 

  著作权的属性属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结合,并非完全属于私权利,不享有像物权一样的绝对排他权。为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世界各国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所限制。在使用方式上,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在12种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无须征得权利人同意或授权,也不用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在保护期限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同时,该法第5条还规定了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以及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这些法律规定,为他人合理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与传承,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当前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之间所产生的冲突
 

  网络科技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由其是在传播和获取信息方面,更为显得优势突出。但是对在网络环境中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以及如何使社会大众能够合理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哪些信息或权利不应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等方面,各方利益关系主体之间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尽管国家采取立法手段或其他司法方法来保护著作权人既有的传统权利。但是,由于不能社会公众认可并遵守,导致在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两者之间产生矛盾,使不同的利益关系主体产生不同的价值观念。在没有达成统一的规则之前的相互博弈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使用人在网络环境中无视法律规定,肆意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1、著作权成为在网络时代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客体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同意,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擅自使用著作权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网络环境中,以传统载体文献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数字作品通过互联网复制、传播更加方便、快捷、低成本和难以控制,传统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平衡被打破,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 “在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中, 受新技术革命影响最大又最直接的应当算是版权领域。
 

  在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分为:(1)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或越权传播;(2)未经权利人同意非法使用他人作品;(3)无视著作权人的禁止声明,恶意转载或转贴他人作品;(4)转载转贴他人作品不指明出处或删改著作权信息;(5)图文框链接或不经授权的深层链接,会造成用户无法识别链接网页出处或直接进入深层网页而侵犯被链接网页著作权人的利益;(6)网络服务提供商或网络内容提供商明知用户通过其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或其服务(如搜索引擎链接)使侵权行为得以扩大和延伸,在接到权利人有证据的警告仍不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消除侵权后果;(7)用户利用P2P技术下载传播他人著作权作品。用户和P2P软件提供商共同侵权;(8)网页抄袭。【2
 

  2、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的保护措施给著作权人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可能给社会公众以及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与繁荣带来灾难, 因为在保护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同时,很有可能已经侵犯符合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合理使用制度, 损害公众依法享有的某些使用作品的自由和权利。使在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的保护与合理使用,处在非常激烈的矛盾状态。
造成网络环境中普遍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笔者多年来对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的研究和分析,认为主要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数字科技的发展,在网络环境中实施侵权行为非常简便,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网络数字时代之前,要复制或传播一件作品,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相对来说是很高的,尤其是一些内容庞大的作品,复制和传播起来更是费时费力。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给复制和传播作品带来技术革命,无论侵权人身在何处,只需轻轻点击一下键盘或鼠标,内容再庞大的作品都会被复制或传播到地球的任何一个地方。使侵犯他人作品的行为变得非常轻松、方便和迅速。
 

  第二、数字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著作权保护和合理使用制度的滞后性,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了侵权空间。
 

  在数字网络时代之前,《著作权法》第22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足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够满足合理使用人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需求。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供了新的、划时代的实现方式,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同时,也打破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点,使在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的保护与合理使用处在非常激烈矛盾状态。
 

  但是,随着社会普遍对经济利益追求的狂热度不断提高,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欲望也在不断提高。在可以主张著作权的任何方面,都向社会公布其权利,要求使用人向其支付使用费。还有国际社会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利益,采取各种著作权保护措施,制造技术壁垒,提高对著作权作品的保护范围,以达到实现本国公民著作权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样就使他人正常和合理利用使用著作权作品,带来抵触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导致一部分人,在需要正常使用著作权作品时,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权利人扩大或滥用对作品主张著作权的权利,使侵权行为数量急剧增加。
 

  根据我国国内法以及参加的国际公约来看,并非所有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法律、法规,时事新闻以及历法等,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根据当前网络现状来看,几乎所有的网站在权利声明中都有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的警示,其中,不乏国家政法机关和国家机关网站。
 

  当前的许多网络内容提供商,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信息,对外也宣称享有著作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法规等以及对时事新闻的报道本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很多网站却对外宣称自己对这些信息享有著作权。有学者也认为: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意味着某一记者写作或发回的报道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也不意味着某一报纸或期刊刊登的报道可以由他人任意转载。其中不仅有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事实)的要素,还有受保护的文学艺术的创作和加工。
 

  第四、缺乏制止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的有效措施。
 

  在网络环境中的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非常容易、便捷,权利人很难发觉被侵权,即便事后发现了,对侵权人主张权利也很困难。在立法保护方面,我国没有对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侵权人对著作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即使被追究责任,其侵权成本也非常低。通过近些年的维权案例,许多权利人在对侵权人提起侵权赔偿主张后,反而会因维权成本过高,造成更大经济损失的现状。由于维权成本大于侵权赔偿,使许多权利人面对侵权行为,只能是望侵兴叹而不敢制止。除此之外,对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张权利,还有其他一些困难,如侵权主体的确定、著作权人所遭受经济损失金额的确定等,都是著作权人需要面对的难题。
 

  三、完善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

 

  从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宣称, 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学习开始,之后世界各国所制定的著作权法(或称版权法)均没有将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作为第一层次的立法目的。美国宣称该国版权法的目的是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作品和发明物于限定期限内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和使用艺术的进步。日本著作权法第一条则规定:本法的制定目的,在于就著作、表演、录音制品、无线及有线广播,明定著作人权利及邻接权利,并兼顾该等文化成果之公平合理利用及确保著作人等之权利,以促进文化发展。其最终目的也是促进文化发展。同样,我国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为第一层次考虑。这些制度符合了网络时代到来之前,保护著作权与合理使用权的需求。
 

  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如何保护问题,其本质就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的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方式,使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既可以得到充分保护,又可以使公众在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给两者之间创建一个新的平衡点,是解决两者之间矛盾的最根本的方法。笔者认为要完善适用于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符合我国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根本目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已经对我国制定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进行了全面的阐述,该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要完善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的保护制度,不能与这一立法目的相偏离。
 

  (二)要适应网络环境发展模式
 

  完善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要符合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发表、传播特点,符合网络科技的发展模式。网络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作品的使用方式和方法,给著作权人和其他社会公众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只能让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符合网络科技发展状况,不能要求网络科技发展符合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的要求。
 

  (三)要兼顾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与建设现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需求
 

  一件作品的完成,必然包含着作者的辛勤劳动,尤其是一件伟大作品的完成,有可能是很多人甚至几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保护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是必须要做到的。所谓基本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绝对排他权(例如署名权)和依法享有的在他人使用作品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被合理使用的方式与传统的合理使用方式产生了重大区别。因此,在网络环境中,按照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要求有正常使用需求的使用人支付报酬,是不合理的,将会严重侵害除该作品著作权人之外的所有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也不会符合我国建设现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需求。
 

  (四)给著作权人与合理使用人设定相应的义务或限制性条件
 

  1、著作权人将作品上传到网络空间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治他人随意使用作品。
 

  在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中,只要作品完成,不论发表与否,都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无须对作品进行采取保护措施。但是鉴于对互联网开放性的共同认知,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不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上传到网络平台进行发布,就应当推定是著作权人允许他人合法无偿使用其作品。公众在网络环境中,只能合理使用著作权人或网络内容提供商没有采取技术保护的作品。
 

  2、缩短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中部分权利的保护时间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最长期限为作者生前及去世后50年。是相对于传统的出版、传播方式来确定的,在网络技术没有发达之前,将作品在社会上发表和传播需要很大的成本,为其提供较长的收费保护期限很有必要。在当今的网络时代,向社会发表或传播一件作品非常简单,并且不存在发行成本。因此,有必要借鉴专利权保护的模式,将作品进行分类,与不同的保护模式。
 

  3、按照网站的性质或职能进行分类管理
 

  按照当前网站或网页的性质,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国家部门职能网站,是指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各级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系统,非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国家公共资源,为了向社会公众展示、传播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允许社会公众人员登录、浏览的网站。如:人民法院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等
 

  (2)公利性网站,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或其他团体、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了发展公益事业,对社会进行宣传、传播有关信息,允许他人登录、浏览的网站。如红十字会网、中国律师网等
 

  (3)经营性网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企业或个人创建的,允许本站注册会员浏览网站完整作品,并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可以获取相应的物品、作品或服务的网站。
 

  (4)法人网站,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营性组织,为了向社会展示、传递本单位或行业信息所创建的网站或网页。
 

  (5)个人网站,是指个人,为了向社会展示、传递自己的才艺、作品等信息所创建的网站或网页。
 

  上述第(1)类和第(2)类网站,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建设的。因此,其著作权所保护的内容应当着重于在署名权、发表权等方面,对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当给予取消或限制。而后三类网站,则可根据所有权人创建该网站的目的,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要求其对所公布的作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然后授予其著作权相应的保护范围。
通过以上措施,既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可以使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的权利不被侵犯,两者之间在网络环境中所产生的矛盾将会极大降低,从而也必然会减少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结论

 

  近代以来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对人类社会文明建设与传承,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随着人类社会科技的飞速发展,在当今网络技术构筑的信息时代,对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又有了新的要求。在完善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制度时,要结合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化中的取舍之道,结合制定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结合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保护和社会大众对知识的合理利用权利。使之有利于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传播交流,为我国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提供强劲动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参考文献】
  1、张海燕论网络环境下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月第17卷第3
  2、刘登明 王灿 郑东红《试论版权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融合 》《前沿》2005年第3  
  3、王伟博,张超《浅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赤峰学院学报 20108月 第31卷第8 
  4、姬金凤 《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几点思考》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820日 第12卷第4 
  5、张强,金涛,曲哲,葛俊忠《网络传播中著作权的保护与合理使用论析》信息管理与信息学  2010(8)
  6、余娜《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讨》 法律教育网 201251日登陆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4/5900/65/2004/11/ma967217193413211400274749_140768.htm
  7、作者不详《浅议网络时代下知识产权的特征及其保护》  百度文库,2012420日登陆  
http://wenku.baidu.com/view/d21b663431126edb6f1a101c.html
  8、徐海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探析》大学图书情报学刊   2002年第2
 

  (作者:李晓月,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