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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司法局成功探索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经验并在全市律师事务所推广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0-01-19 20:59:10    共阅读:

唐山市司法局编印      第十六期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唐山市司法

成功探索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经验并在全市律师事务所推广

2009年初,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五次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抢抓新机遇,建设新唐山,实现新跨越”的工作主题,深入开展科学发展模式试验示范工作。我局结合自身实际,创立了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努力,在全市科学发展模式试验示范工作评比验收中,被评为良好,并获两万元奖金。两名律师被评为优秀信访代理员,律管处张士贤同志被评为全市科学发展模式试验示范工作先进个人。我们的做法是:

一、借鉴信访值班经验,创立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2009年科学发展模式试验示范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成功经验,我局创立了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代理范围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从事的执法司法活动,其法律程序办理结束,但群众仍对本级政法机关及其所属的政法干警执法行为有意见而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政府或信访部门需要律师协调解决的重大疑难或群体性信访事件。旨在充分发挥律师接触社会层面广、了解社情民意实的优势,把工作做在事发之前,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制定实施方案。按照《2009年唐山市科学发展模式试验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试验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以建立一套比较规范的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为远期目标,最终达到推进依法信访,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实施方案的制定,为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二)制定实施细则。根据《律师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唐山市司法局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试验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唐山市司法局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试验示范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试验示范工作原则、代理范围、代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等相关问题,使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试验示范工作依法有序的开展起来。一是明确了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工作原则。坚持便民利民、公开公正,让信访群众好办事、为信访群众办好事的原则;坚持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积极引导群众把信访代理作为反映信访问题的主要途径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严格依法、依政策办事的原则。二是明确了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范围。即对群众要求代理的合法、合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给予代理。若上访群众不要求代理或诉求不合理、不合法并坚持要上访的,要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不属于涉法涉诉的问题,引导信访群众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情况。三是明确了代理人员及代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代理人员必须是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业务素质执业两年以上的专职律师。代理人员职责和任务主要是:及时发现当事人信访的苗头、隐患,争取工作的主动权,及早介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必要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全程代理或陪同,当好上访群众的向导;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援助;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宣传、贯彻《信访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代理人员既要对群众负责,又要对接访部门负责。四是明确了代理程序。代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要写出书面委托,由代理人员到有权办理该事项的机关逐级办理。信访代理程序主要包括委托、代理、终结三个步骤。

(三)建立试验示范点。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工作开展以后,经局党组研究,确定了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两个试验示范点。两个试点单位在我局科学发展模式试验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根据《唐山市司法局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试验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唐山市司法局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试验示范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召开合伙人会议,研究制定了《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试验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同时,针对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专门研究制作了收案登记本、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分别制定和完善了信访代理接待制度、信访事项委托代理制度、信访代理回访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律师在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工作中的言行。同时,将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的成效和办案质量高低、服务态度优劣等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和奖惩范畴,充分调动律师参与信访代理的积极性,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为加强承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代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我局专门制作了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试验示范点和涉法涉诉信访代理工作公示牌悬挂在显著位置,将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原则、代理范围和工作流程,以及信访代理人的职责和纪律要求予以公示,使当事人知悉两个试点单位可以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各界对试点单位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代理工作的监督。

二、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试验示范工作主要成效

(一)以信访接待工作为契机,促进了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工作的开展。在工作中,两个试点单位坚持依法办事,疏导为主;积极工作,化解为主的工作原则,多次成功劝解有上访倾向的当事人放弃上访。例如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过程中,有一位王女士对某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服,多次到市里及省、中央等有关部门上访。律师接待后,对王女士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如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通过讲解法律规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王女士认识自己到处上访并不能解决问题。因此,不再上访,而是按照法律程序提起了申诉。还有一位李先生发生工伤事故,申请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要求重新作出认定。李先生在上诉同时,也到有关部门上访。律师接待后,通过分析李先生相关材料,认为李先生所受伤害应当属于工伤,一审法院判决没有根据,告知李先生按照法律程序等待终审判决结果,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后来,李先生给接待律师反馈信息,其案终审判决认定属于工伤。目前,律师正在代理其处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待遇纠纷。

(二)发挥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优势,为政府分忧解难。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的创立,不但在日常能够化解一些存在信访隐患的问题,在出现涉法涉诉上访突发事件时,亦能为政府排忧解难。

2009年8月,唐山三隆乳业有限公司百余名职工股东信访反映单位领导违法侵害股东权益问题。由于上访职工多次进京上访、到市委门口上访,市政府非常重视,组成了以商务局、劳动局、工商局、国资委、市总工会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根据市司法局的安排,正一律师事务所耿万海主任参加了该调查组的工作,多次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参加与企业、职工股东的座谈,与主办人员一起到石家庄与法学专家沟通。根据所了解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起草了情况分析,得到了调查组的高度重视,缓解了上访职工的情绪,避免了在国庆期间继续上访。此后,正一所杨华律师接受150余名上访职工的委托,作为他们的代理人代理提起了股权确认之诉,使该信访案件走上了正常的司法解决途径,避免了继续上访和矛盾激化。

09年9月11日,玉田县职教中心学生赵某实习期间遇害身亡。案发后,受害人亲属数十人在玉田县教委等单位摆放花圈、焚烧纸钱、书写标语,在当地造成很大影响。在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进而发展到数十人到市政府门前呼喊口号,反响很大。市领导高度重视,批示由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出面协调,妥善解决。在由遵化市信访局、中冶公司、玉田县教委、玉田县职教中学和路北公安分局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上,各涉案单位对案情进行了介绍。我局指派薄立岩、程晓刚两位律师出具了针对案情的法律意见书,从法律层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并与受害人家属接触,做了大量的思想疏导工作。受害人家属为律师严谨的作风和热情的态度所感动,表示一定要请薄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经市局研究,我们指派薄立岩律师免费为其代理此案。经过律师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受害人家属意识到先前行为的鲁莽,同时感谢政府所做的大量工作,并同意及早火化尸体。经薄律师出面协调,校方和厂方领导参加了赵某的遗体告别仪式,赵某家人非常感激,紧张的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缓解。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三、抓住时机,在全市推广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

在建立健全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各项工作制度、探索取得一定的成功经验之后,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09年11月,召开了全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的学习观摩讨论会。会上,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主任耿万海介绍了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工作经验,与会人员讨论了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在全市律师事务所推广的可行性、到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现场学习观摩。会后,我局印发了《唐山市司法局科学发展模式试验示范工作推广材料》,在全市律师事务所范围内推广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扩大信访代理模式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群众信访代理模式,有问题时能够主动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如何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报:省厅办公室综合科、信息科;省厅律师处;省律协;市委信息中心;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市委政法委办公室;市综治办;

送:本局局长;

发: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部、处、室;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