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网站列表 > 业务交流
用公务卡作抵押套取现金的行为定性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3-07-23 17:35:44    共阅读: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特点是携带方便、使用便捷,关键是透明度高,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之所以公务卡制度被广泛推行,旨在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从源头防治腐败。但由于公务卡制度尚不完善,滋生了很多背后运行模式,甚至形成产业链。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用公务卡作抵押套取现金的行为,因此,对该行为做定性分析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那么,就需要具体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明确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的区别。公务卡能够像其他所有相同卡种的银行卡一样,由持卡人方便快捷地办理支付结算并形成相关信息。但公务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信用卡,而是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范与信用卡的结算方式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财政财务管理工具和手段,公务卡在卡种选择、额度设定、组织申办、结算报销和支付结算的信息管理等方面,都有不同于普通信用卡的专门管理制度规定。因此,公务卡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范畴。

  二是公务卡能否做抵押?学者们的看法各异,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作抵押,理由是从抵押的种类上看,包括动产抵押,公务卡作为一种动产,当然可以抵押。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务卡不可以作抵押,理由是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财产:(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即“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公务卡根据其职能可以看做是一种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故不可抵押。

  笔者认为,公务卡不可以作抵押。从公务卡的性质来分析,公务卡办理之初,是建立在申请人工作、收入、信用等基础之上,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个人信用,若将公务卡抵押,就是把“信用”做抵押,尚未有法律规定。从公务卡的设立的目的来分析,设立公务卡的目的是减少现金交易,实现公务人员消费透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若用公务卡做抵押,就是在规避财政财务管理,破坏公务卡制度。因此,公务卡不可以做抵押。

  三是公民个人能否从事公务卡借贷业务?有观点认为,公民个人可以从事公务卡借贷业务,随着民间资本的增多,民间借贷也越来越多,并由法律加以规定和保护。既然公民个人可以进行资本的借贷,当然也可以从事公务卡的借贷业务。但笔者认为,公务卡的借贷业务不同于民间资本的借贷业务,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务卡针对的是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并且只有银行可以办理,公民个人没有权利用公务卡兑换现金借给公务人员使用。

  综上可见,公务卡管理制度还存在诸多漏洞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一定要禁止个人从事公务卡借贷行为,更应禁止利用公务卡做抵押套取现金的行为,这都违背了设立公务卡制度的初衷。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顾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