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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开庭复核死刑案 系收回死刑核准权后首次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3-06-19 13:24:16    共阅读:

       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据悉,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

  如何开庭商量一小时

  杨方振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抢劫罪被逮捕,于今年1月份被河北省高院终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并上报最高院核准。

  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在类似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但是,即使在影响巨大的浙江吴英案中,也未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17日下午,3名最高院的法官在黄骅市法院传新的证人到庭。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就死刑复核阶段如何开庭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开庭之前,检察官询问按什么程序开,法官回答参照一审和二审的程序开。于是,检察官又去请示领导,经过一个小时的等待,下午3点半才开始庭审。

  杨方振的辩护人、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的谢通祥律师介绍说,17日的庭审主要是由新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其所了解到的杨方振被刑讯逼供的情况,然后由检察官、辩护人、法官分别发问,再由书记员打印出庭审笔录,由证人签字确认。

  谢通祥介绍说,昨天(17日)本来还有一个关键证人李某要出庭,但当地法官联系不上李某,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据悉,李某报警并作证称杨方振抢车并杀人,但谢通祥律师向最高院反映称,李某的证言相互矛盾,有重大疑点。

  由于还有证人未到庭,最高院法官决定等传到其他证人后,再择日开庭。

  狱友证明被刑讯逼供

  17日到庭的新证人李某某(为区别未到庭证人李某,以下称李某某)是杨方振的狱友,其因伤害他人致轻伤,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李某某被关进看守所的时间比杨方振早两个月,他在接受讯问时称,被关押在同一个号子里时,其看到杨方振从大腿到脚部都发肿,脚肿得拖鞋都穿不上。此外,李某某还看到,杨方振的胸部、后腰等好几处又红又紫,右手中指和食指间也有伤,经询问,杨方振声称是提讯时被警察打的。

  对于新证人的证言,检察官表示无证据证明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光凭证言不能认定。而对于体检报告中证明杨方振身上有伤痕的情况,检察官也表示,不知道伤是如何来的。

  杨方振曾给其父亲写过一封信,描述了其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信中称,刚被抓到公安局,警察就拿电棍电他的两只手,给电肿了以后,又把牙刷放在两个手指之间转;还有警察拿钳子捏杨方振的大腿内侧和胳膊里侧;把擦桌布塞在杨方振嘴里,然后用手扇他脸;有警察拿橡胶棍打他的腿和脚等。

  “我根本没有抢劫,我实在是受不了了,我现在身上一块好地方也没有,对不起,我给家里丢人了,但是在公安局里打得我生不如死,我现在只想老老实实的让他们别打我,至于以后判死刑,我也觉得比在公安局里强太多太多了,你们根本无法理解那种痛苦,那已经不是人可以忍受的了……我现在就想要个痛快。”在信中,杨方振如是说。

  检方认为其不足轻判

  谢通祥律师说,在一、二审阶段,杨方振本来是不认罪的,但当时的辩护人给他做工作,说认罪态度不好就会被判死刑,只有态度好点,再积极赔偿,才能保住命。结果,想先保住命再说的杨方振在庭审时认罪,其父亲还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70余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杨方振仍被判处死刑。

  沧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9月17日下午6时许,杨方振租用被害人魏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从黄骅港至黄骅市区,当晚在返回黄骅港的途中起意抢劫该出租车。当出租车行驶至石黄高速黄骅收费站西侧齐庄路口附近时,杨方振持刀朝魏某头、颈、胸等部位捅刺20余刀,致其颈总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后杨将魏某的尸体抛弃在路边的水沟内。杨方振怕罪行败露,驾驶抢得的出租车至海兴县后把车焚毁。

  杨方振的供述表明,他坐在后座上,翻着玩副驾驶车座后面的布兜时,看到一把刀子,就有了把出租车司机杀死抢车开着玩的想法。在车比较少的地方,他骗司机说下车解手。魏某刚停下车,他就用左手搂住魏某的脑门,右手拿刀朝魏某右腮部捅了一刀。魏某回头夺刀,他又捅了魏某好多刀,也不知道捅哪儿了,反正就是朝他上身一阵乱捅。然后,杨方振又打开车门把魏某拖下车,扔在公路旁边的水沟里,事后把车也给烧了。第二天,他把当时穿的衣服都洗了洗,晾干后又穿上了,至于杀人用的西瓜刀,事后就扔到了车外。

  现场勘验表明,死者魏某衣兜内有155元和一张驾驶证,尸体向北有一长7米的拖痕,拖痕直达公路边缘,尸体东的排水沟内有约1平方米范围的血迹。尸体检验表明,死者头、颈、胸、腰、背等部位有创口20余处。现场提取烟头一个,检出杨方振DNA的可能性大于99%。

  在一审被判死刑后,杨方振提起上诉。河北省高院二审认为,杨方振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也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于2013年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谢通祥律师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辩护律师

  提出多点质疑

  杨方振被终审判处死刑后,其父亲到北京找到汉卓律师事务所的谢通祥律师,请其担任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谢通祥查看了案卷材料,并两次前往河北会见了杨方振后,认为他是被冤枉的。

  “会见时他说自己没杀人,是被冤枉的。”谢通祥说,案发前,杨方振通过证人李某认识了一个叫浩哥的,案发当天,浩哥和李某找杨方振去黄骅港玩。浩哥坐在副驾驶,杨方振和李某坐在后排。在路上,浩哥和司机魏某发生了争执,就把魏某从车上拽下来,拖到水沟旁捅了20多刀,而杨方振始终未动手。回到城里后,李某几次打电话让杨方振保密,杨方振说这么大的事儿哪瞒得住,没想到李某反而先报警说杨方振杀了人。

  谢通祥向最高院提交律师意见书,提出了此案的多个疑点:警方有严重刑讯逼供行为,有信件与同监室证人可以证实;未找到凶器,没有证据证实凶器上有杨方振指纹,应询问死者家属,看魏某是否有在车后座放置刀具的习惯;尸检表明魏某颈、胸、背、腰等多处中20余刀,而杨方振在后座上怎么能用刀扎到背靠着前排座椅的司机的背和腰部?杨方振身上没有一滴血,提取的其衣物上没有鉴定出血迹,而衣物一旦沾上血迹很难完全清洗掉,鉴定不出血迹与其在车内狭小空间中扎人20多刀的供述不符;警察在现场没有找到杨方振的指纹、脚印;警方在现场找到5个水瓶子,说是杨方振清洗身上血迹用的,却未提取到杨方振的指纹、脚印;警方未调取魏某车辆经过路段的监控录像,未查看车上前排是否还有他人;杨方振称是浩哥、李某杀人,杨方振手机内有浩哥电话,应予以调查;李某的证言多处前后矛盾且有疑点,尤其是其前四次笔录中称杨方振戴着白手套,第五次又说记错了,证言不可信。

  谢通祥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此案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证据链条。

  洪道德教授:

  复核阶段开庭

  是法治进步

  “《刑事诉讼法》对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工作只是提出了最低标准的要求。”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分析说,刑诉法只规定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洪道德教授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死刑复核阶段要开庭,但并不反对用高于最低标准的方式来完成复核任务。昨天最高院在黄骅市法院的开庭,其实与一、二审从程序和内容上并不一样,只是紧紧围绕有争议的地方来展开审理,这种做法是一种进步,完全符合刑诉法的法律精神。而检察院配合最高院开庭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之所以专门设定死刑复核程序,就是为了确保不出错,达到百分百的正确。因此,当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提出疑点时,希望最高院更多的采用开庭的方式来处理。”洪道德教授建议,开庭的方式可以分为听证式和审理式,开庭前要积极听取双方对这个庭有什么希望和要求,开庭时要根据案情变化随时调整步骤。

  (原标题:承认抢劫杀人是因刑讯逼供?)

来源:法制网-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陈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