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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2-03-30 20:28:36    共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建设水平,适应经济社会法律服务需求,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河北省司法厅审核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坚持立足实际、循序渐进、积极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从律师事务所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扎实开展。
第四条 专业化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方向,规范化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法制化是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保障。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主体,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法、科学、尽责给予监督、指导和保障,积极提供政策和措施支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 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以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监督指导为主,县(区、市)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省司法厅、律师协会宏观把握和指导。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
第七条 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细化专业分工、提供专业服务,是现代律师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和必然趋势。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专业化是指律师事务所有一定的队伍规模,积聚一批专业化的律师人才,并科学地进行分工和整合,形成专业化服务团队和品牌,为相关行业和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竞争实力和较高知名度。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建设必须与时俱进,紧随服务的行业和领域的发展而发展,不断增加服务的创新性和超前性。
第十条 应当把实力较强、专业基础较好、市场资源占有率较高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发展专业化的重点对象。县域律师事务所、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稳妥地发展专业化。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适应现代律师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树立专业化理念,从本所实际和法律服务需求出发,采取创新性举措,大力推动本所人员、业务、实力和机制建设,科学优化和配置人才、智力和业务资源,积极实行团队化服务,大力拓展经济社会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从以下方面培养积聚专业律师人才:
1、聘用律师时应考虑本所的业务建设实际情况,综合考察应聘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品行修养,特别是针对本所的业务需求和未来开拓服务市场的现实需要,招聘优秀人才;
2、建立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律师开展专业学习培训,并建立培训考核奖惩制度;
3、开展业务交流与培训活动,开阔律师视野,丰富业务知识,提高执业技能;
4、合理调配律师资源,组织相同或相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建立专业部(室),并确定负责人,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规范,加强分类指导;
5、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突出、业绩优秀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6、建立年轻律师培养工作机制,落实传、帮、带制度,鼓励支持年轻律师确定专业化方向,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着眼于推进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特别是团队合作、收入分配、业务交流、信息沟通、激励保障、质量管理等工作机制,处理好不同专业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既明确分工、又密切合作,既体现差别、又和谐共处。
第十四条 专业律师应根据自己的特长,不断加强学习,精通某个领域或者某个专业的法学知识,熟悉与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专业知识,成为处理某专业、某领域法律问题的专家。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开拓市场的机构,挖掘和拓展新的资源和市场,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和市场支撑。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第十六条 规范化建设是律师事务所各项建设的基础和关键,是律师事务所生存、发展的基础性工程。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是指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运作和日常执业、管理活动符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要求,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能够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执业律师具有较强的自律观念和规范意识,各项管理制度全部建立并得到切实落实,律师服务质量管理、监督和控制程序严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得到有效遵守,律师事务所各方面建设和发展完善、科学、规范。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从律师事务所主体规范、基础设施建设、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党的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全面加强规范化建设。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主体规范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有明确、规范、完备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协议;
2、合伙人主体资格及数量符合法定条件;
3、合伙人会议制度健全,发展合伙人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合伙人责任、权利、义务明确;
4、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律师;
5、资产数额符合法定条件。
第二十条 师事务所基础设施建设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有适应本所工作需要的独立办公场所,平均每名专职律师不少于15平方米;
2、办公场所宽敞、整洁、明亮,装饰得体,具有鲜明的律师职业特点和本所特色;
3、律师业务范围、业务流程、委托人须知、投诉电话、执业许可证、收费标准、执业律师姓名、照片、执业证号、电话及其他当事人应当知晓的信息全部上墙公示;
4、有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及现代化交通设备,电脑连接互联网,有专职电脑操作和网络维护人员,并逐步建立本所信息资料储存、检索、传输、分析、处理自动化系统;
5、设立专门图书室(柜),有一定的藏书(含纸质、电子书籍)数量,并及时进行更新;
6、有独立的行政办公室,配备专门的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员;
7、执业律师、实习人员及所内工作人员着装整洁、大方,谈吐举止文明礼貌,办公设施和文件摆放有序;
8、设立律师事务所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律师培训及员工福利等基金,专职律师每年人均不低于800元;
9、建立专门的业务档案室(柜)和规定的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做到安全、完整、规范;
10、专职律师全部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11、按照规定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全部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12、购置和使用全省律师事务所管理软件,并按要求对本所人员、业务、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查收、报送、反馈工作作息。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建立了聘用律师、律师助理及所内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2、与所有聘用律师、律师助理及所内工作人员全部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3、对行政、后勤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4、制定完善的学习培训计划和内容,按照规定组织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完成培训任务;
5、专职律师本科以上学历或执业三年以上律师达到80%以上;
6、制定完善的投诉查处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专门的投诉查处机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投诉查处;
7、建立完善的律师流动管理制度;
8、按照规定每年对本所律师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统一接受委托,统一进行收案审查,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2、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如实向当事人说明提供服务的内容、方式、应尽责任和收费依据,必要时提供风险提示和说明;
3、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4、建立印章、印鉴和专用文书使用审查、登记和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5、建立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一案一卡,案件办结时征求当事人意见;
6、认真落实省司法厅制定的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五项制度、八项纪律及有关规定,并制定明确、详细的操作规程;
7、律师业务档案做到一案一卷,一卷一号,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同时建立业务档案借阅、统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有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向所内公开财务情况;
2、严格执行省司法厅、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开具正规发票;
3、律师事务所及个人依法如实纳税;
4、建立律师事务所合理、规范的分配制度,探索完善有利于规范管理、有利于激发律师积极性、有利于培养新生力量、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分配方式。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按照规定做到应建必建律师事务所单独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
2、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科学规范,正常开展组织生活,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范;
3、党支部做到“五个好”,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
4、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积极、有效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建设和业务拓展,并建立相应的长效工作机制;
5、律师党员切实做到“五带头”,即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
6、律师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其他律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模范做到“三拥护”、“三维护”。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建立文化建设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文化建设工作计划和方案;
2、从本所实际出发,组织开展律师文化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推出研究成果;
3、建立律师事务所文化标识系统,将律师事务所的理念、目标、宗旨、所训、所徽等在显著位置公示;
4、建立规范的律师文化建设工作档案,并有专人管理;
5、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律师文化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法制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法制化建设是律师事务所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法制化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建设、改革与发展有一整套符合法律规定、适应本所实际、涵盖执业和管理主要方面,有机衔接决策、执行、监督环节的科学、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能够指导和保障律师事务所的顺畅、有序、可持续地运作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实现规范化的基础上,从完善民主决策机制、高效执行机制、有效监督机制、违规惩处机制等方面,全面推进法制化建设,构建法制化管理格局。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从如下方面,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
1、律师事务所管理层带头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严格履行有关约定;
2、建立民主决策制度,完善事务议、审、决程序。重要事务必须听取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3、完善合伙人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决定重要事务;
4、正确处理合伙人会议与全体律师大会的关系,做到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
6、国资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本所实际的民主决策机制。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从如下方面,建立健全高效执行机制: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党支部负责人认真组织指导和督促落实各项决策事务,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强化合伙人的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晰合伙人的管理职责分工;
3、设立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确定由一名合伙人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决策事务的执行和日常事务的管理。
较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从行政部门中选择一名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品行良好、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执行主任,赋予其一定的权力,专门负责落实律师事务所各项决策事务;
4、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障碍或因故不能正常执行时,律师事务所决策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集体研究,提出解决对策。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从如下方面,建立健全有效监督机制:
1、设立律师事务所监督委员会或专门人员负责对本所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合伙人。必要时,在所内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2、建立所内所务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客观公开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财务状况、人员情况、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及其他律师和所内工作人员应当知晓的事务,接受律师的监督;
3、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接听记录并反馈办理情况;
4、建立律师业务质量监控制度和回访制度,完善律师业务流程管理,加大对接案、签约、收费、结案审查、归档等环节的监督;结案后,及时回访委托人,了解律师规范诚信执业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从如下方面,建立健全违规惩处机制:
1、设立律师投诉调查处理委员会,并指定一名合伙人负责调查处理投诉;
2、建立本所律师投诉处理工作规则,完善投诉调查、处理、听证、报告等程序,确保投诉处理工作规范进行,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3、建立律师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应当承担的后果和责任,对于查实的违规违纪律师依法作出处理;
4、对于发现的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查处的案件,及时报告并移交主管部门;
5、合伙人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依照章程和协议予以除名。
第五章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把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大力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部署和监督指导,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取得扎实进展。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国内外律师业的密切跟踪和了解,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调整思路、完善措施、科学引导,确保我省律师业的发展跟上时代潮流,保持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势头。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管干部、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的教育培训,并把培训考核结果作为考察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努力提高他们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学习考察活动,加大专业人才培养、扶持和发展力度。各级律师协会相关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切实发挥智力优势和智库作用,积极提供信息指引和业务支持。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和倡导,通过开展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律师事务所创建、评比、表彰、观摩活动等,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各市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培育一批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房地产、破产清算、环境保护、公司上市、涉外等方面的专业化律师人才和律师事务所,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和自身职责范围内,在政策制定、教育培训、业务开拓、评先选优、外出考察、任职安置、社会保障以及律师权益保障等方面,积极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供良好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司法厅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