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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山美容医院侵犯“世博老太”权益案开庭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3-05-24 16:19:17    共阅读:

       5月22日,“世博老太”应妙芳被侵权案终于在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开庭。该案原本定于2月6日开庭,不料,第一被告方杭州华山医疗美容医院和第二被告方浙江都市快报控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诸暨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异议随后被诸暨市人民法院驳回,被告方又就此事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再次遭遇驳回。最终,该案才定下22日开庭。

  在庭审现场,原告应妙芳的律师团——来自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建、俞岚等律师多次与被告方的委托律师展开激辩,整个庭审现场硝烟弥漫。

  “我方的主张很明确,要求被告方立刻停止一切与应老太美容相关的侵害行为,并且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刊登同样篇幅的道歉内容,同时,要求赔偿应老太精神损失费用。”一开场,俞岚律师便陈述了该案的诉讼请求。

  不料,在庭审伊始,第二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却提出,该广告的发布者系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的都市快报社,所以都市快报社才是侵权主体。对此,应老太的律师团认为,按照法律,本案中的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都是侵权方,但考虑到主要责任在于经营方,同时在应老太的坚持下,才放弃了对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的责任追究。

  在版面定性问题上,也出现争议。第一被告方代理律师(以下简称“华方律师”)认为,刊登在《都市快报》上的印有应老太整容前后对比照及文字的版面内容,是新闻报道而非广告。对此,应妙芳的代理律师团认为,该版面上方明确印有“广告”两字。同时,新闻报道有固定格式、文体,而这些显然与该版面呈现的内容不符。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利用新闻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如果出现了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内容,也应当认定为广告。

  对此,合议庭协商后一致认为,该内容确为广告,而非新闻报道。

  “报纸版面上刊登的很多话,诸如‘从70岁到50岁只走了一步’等,应老太根本没有说过。而且,还夸大了美容的疗效,以化妆前后的对比照来呈现美容前后的对比效果,这样就会误导消费者。”应老太律师团认为,第一被告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内容涉及虚假广告,第二被告未尽广告审查义务,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华方律师矢口否认,并坚持认为该内容是新闻报道,不需要经过相关审核。

  “你们真是太不要脸了!我本来连华山医院在哪里都不知道,是稀里糊涂被你们拉去做美容的!我还以为你们是出于爱心,给我这个老太婆美美容。我要是知道你们是有这种心计,要拿我打广告,我是绝对不会答应做美容的!”在庭审现场,应老太情绪激动,驳斥华方律师的说法。应老太说,当时医院方并未告知这些美容项目要收费,也未告知需要她配合宣传作为回报,她对整桩事一无所知。

  借助举办慈善活动的机会,杭州华山医疗美容医院为应老太做了美容项目,应老太就有义务为该医院做宣传?在历时近4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这个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华方律师认为,原告应老太并非医院的美容捐助对象,但为她所做的美容项目却并未收费,所以应老太有义务配合医院做广告宣传。同时,华方律师还出示了几段省级电视媒体采访应老太的视频。

  对此,应妙芳的代理律师团也提出了反驳意见。律师团认为,首先,美容项目的收费额度是华山医院方开具的,未经物价部门核实;其次,本案中的“权利”与“义务”,需要双方协商、书面形式敲定,而非医院一方认为理所应当就可;再次,视频中,应老太只是表述了杭州华山医疗美容医院帮她做美容项目这个事实,并不说明她同意给医院免费做广告。“所以,该视频采访资料无法证明被告方所谓的‘双方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王永建说。

  当天,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