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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超标电动自行车定性问题探究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3-04-26 10:18:16    共阅读:

 电动自行车作为新型交通工具,因其具有轻便灵巧、价格低、能耗少、速度快、污染小等特点,越来越受到普通居民的欢迎,使用电动自行车的群体急剧膨胀。但由于其存在稳定性差、行使车速较快以及安全保护设施少等多种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电动自行车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定性,引起民众普遍关注。


一、我国法律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但是,涉及到电动自行车质量标准的国家标准却历经两次起草而始终未能及时出台,症结集中体现在如何限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问题。  根据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电机额定连续功率不大于240瓦,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车功能,且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但从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来看,多数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高达每小时40公里以上。根据2012年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正在加紧修订中,符合新修订电动自行车国标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将积极与机动车新国标相衔接。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及其引发的争议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大量出现,导致随意变道、突然拐弯、闯红灯、超载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十分普遍,加上超标电动自行车制动不良、稳定性差、速度快,由此带来了许多交通隐患。因超标电动车不能上牌,无法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往往得不到落实。而现行法律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性较为模糊,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缺乏可操作性,使交警部门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处于两难境地。导致交警部门平时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放任态度,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又将其按照机动车来处理,让司法部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候陷入了尴尬境地。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发的争议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性,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标准,车辆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就应按机动车来定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识别电动车是否超标的能力,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出自正规厂家且有合格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本身就是受害者,其责任应在生产方和销售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顶多也就是超标的非机动车,其性质还是非机动车。另外,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如何定性,国家法律目前并无明文规定,不能用司法鉴定手段将普遍性问题作为特例来处理。

三、处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建议

在具体的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将电动自行车定性为机动车,那么车辆管理机构须颁发驾驶证,保险公司须承保电动自行车交强险的相关业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因缺乏相应配套措施,不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正在加紧修订中,而如何管理和规范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减少事故发生便成为当务之急。

(一)完善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的立法

现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法规杂乱不一、层级多样,各地标准大不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仅作了笼统规定。国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业生产标准,尤其是对电动自行车的上限输出功率、制动装置等设置严格标准,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环节,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将车速过快、车身过重的电动车纳入轻摩管理,使电动自行车从生产、销售、到使用都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经销商随意改变电动自行车性能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增强质量检测,提高安全系数,严格禁止厂商擅自提高车速。

(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执法工作

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身的安全意识是降低事故频率的主要途径。政府部门可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向群众宣传使用电动自行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特别要向公众展示各种因电动自行车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引导公众养成遵守交通法规、抵制违章行为的意识,促进电动自行车驾骑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交通等职能部门应强化日常管理和开展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实行严管、严查、严纠,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超速行使、占用机动车道、闯红灯、争道抢行等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报废不合格电动车,促进电动自行车规范使用。

(三)构建电动自行车保险制度体系

鉴于目前电动自行车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缺位的现状,为降低行车风险,为避免电动车肇事后,责任人无力赔偿,给受害人带来更大的伤害,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可对电动自行车驾骑人实行考核制度,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的同时,要求设立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其额度可比照机动车适当调整。相关部门也可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险种,以此保护车主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时降低此类交通事故对社会和谐带来的损害。这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减轻诉讼成本,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

(四)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非机动车行车环境

非机动车作为个体出行交通工具,在道路通行能力和输送客流能力等方面远不如公共交通,因此,因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同时改善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规划整合非机动车路网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实现机非系统的空间分离,改善非机动车车道的道路景观、标志等,以人为本,使非机动车骑行人有安全的环境,有利于保障行车安全。

参考文献

[1]张苏:《中国交通技术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金超奎:《道路交通规则与组织》,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版

[3]忻元敏:《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和展望》,载《摩托车技术》2000年第12期。

[4]丁立民、王蒙:《关注电动自行车》,载《道路交通与安全》2002年第3期。

[5]唐苏亚:《我国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发展现状》,载《电机技术》2004年第2期。

[6]马国忠等人:《电动自行车安全特性分析》载《中国安全科学报》2006年第4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顾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