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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名教授”看病敛财 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2-03-29 15:30:33    共阅读:

没有行医资格、没有基本设备、随机定药价收钱,一群人就这样打着“著名专家教授”的旗号给人看病抓中药,并形成一条涵盖导医、挂号、医生、医生助理、财务等一体式“流水线”,坑蒙拐骗当日分钱。日前,闸北区法院以诈骗罪(咨询成都律师)对此团伙进行定罪量刑。

  【案情回放】

  黎某复员后暂时没有工作着落,在一名老乡的指使下,伙同欧阳、蒋某、沈某、刘某等人开设一家健康中心,打起了冒充“著名专家教授”看病敛财的如意算盘。2011年7月11日,该健康中心开张后,黎某等人在全市多家医院门口派“医托”散布假消息,扬言有一位著名专家教授医术高明,特别能看疑难杂症。就这样,病急乱投医的病人被“医托”骗至该健康中心,由蒋某、吕某假冒导医负责接待,刘某假冒前台负责收取人均98元的挂号费。

  此后,病人前往由欧阳假冒的“名教授”处“看病”。这位略懂中医医理、只有一张过期乡村行医证的“名教授”居然可以开具“包治百病”的中药处方,颇为神通广大。而会讲上海话的沈某假扮医生助理,更是在一旁添油加醋吹捧“名教授”,增强可信度。最后,病人在“医生助理”的陪同下,前往蒋某等人处核价。蒋某则根据病人的穿衣打扮对药方随意定价,少则百元多至千元,并进行收款和开具收据。而中药的配送则由外面专人快递上门。为谨慎起见,期间,黎某和莫某还负责望风;当有病人发现被骗或者报警后,黎某同时还负责退还病人的钱款。

  不久,此诈骗团伙被警方捉拿归案。经查证,在此健康中心开设期间,共有22名被害人合计被骗钱款9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刘某3100元。被告人莫某家属庭审后退赔了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沈某家属庭审后退赔了人民币66000元。

  【以案说法】

  闸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欧阳、蒋某、莫某、沈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黎某、欧阳、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欧阳和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莫某、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中,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莫某在庭审中有认罪表现,判处拘役六个月;沈某家属庭审后退赔了部分赃款,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三人各处罚金五千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