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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爬绳入室意外坠楼 房东好心帮忙仍赔2成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3-04-23 09:22:34    共阅读:

中国法院网讯 (肖福林) 在发现自己的钥匙被卡住不能开其租住的四楼房门时,房客便提出从五楼的邻居房间用绳索往下坠的方式开门,结果意外坠楼致二级伤残,帮其拉住绳索的房东好心办坏事,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5月31日,原告武中豪与被告李志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李志强将自己坐落于赣州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中一栋第四楼的房屋租赁给原告武中豪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武中豪)需维护好甲方(李志强)所安装的水电、地板、门窗等设施、物品,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好。

  2011年8月11日傍晚,原告回到所租赁的房屋时,因房门钥匙被锁芯卡住,无法打开房门,原告便打电话叫来被告李志强及开锁的专业人员过来开锁,也没办法打开房门。这时原告便提出采用从五楼窗户用绳索往下坠至四楼窗户进入房间的方法来打开房门。原告武中豪和被告李志强一起到邻居即另一被告黄平生处,由原告武中豪向被告黄平生借来一根直径约1.5厘米的尼龙绳,然后原告武中豪与被告李志强一起上到五楼,原告将绳子的一端绑在自己身上,将绳子绕在一根木头上,并将木头横在五楼窗户的两端,由被告李志强拉住绳子的另一端,然后原告武中豪爬出五楼窗户往四楼窗户下坠,被告李志强拉住绳子慢慢往下放,当原告武中豪下坠至距四楼窗户窗台约30厘米的时候,绳子突然断裂,原告武中豪当即被摔至一楼地面不能动弹。

  原告武中豪摔伤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医生诊断为胸11椎体骨折伴下肢瘫、右股骨骨折,至2011年10月22日出院,用去医疗费用52661.7元,出院时医生诊断为胸11椎体骨折伴下肢瘫、右股骨骨折、骨化性肌炎等,医生建议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不适随诊。原告武中豪在出院的当日又入院治疗,至2011年12月6日出院,用去医疗费用12913.14元,出院时医生诊断为胸髓损伤并下肢瘫、神经性膀胱炎等,医生建议加强肢体功能训练等。原告武中豪在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后,还在医院用去门诊治疗费用21564.97元。2012年1月20日,因为原告武中豪在受伤后经治疗遗留有腹部以下感觉消失,双下肢肌张力低下,腹反射消失,肌力0-1级等,其损伤构成了二级伤残;由于原告武中豪尚须遵医嘱行椎体内固定物、右股骨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该项治疗费用约需12000元;另外根据武中豪损伤的实际情况,在后续2年内,应予其每月300-500元月的治疗费用;由于武中豪系二级伤残,其日常生活自理,如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大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其护理等级属于二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武中豪为此支出鉴定费用1800元。

  在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邻居被告黄平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武中豪在房门钥匙被锁芯卡住无法开门的时候,在本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开门的情况下,却选择采用绳子绑着自己从五楼窗户往下坠的危险方法进入四楼房间,原告在选择这一行为时,应当预见到该行为有可能导致自己受伤的严重后果,但原告仍然决定采取这一方法,因此,原告应当对造成自己身体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被告李志强在受原告武中豪的邀请后,帮助其拉着绳子将其从窗外往下放,应当预见到该行为有可能导致原告受伤的后果,被告李志强作为成年人,对此危险行为不但没有拒绝和劝阻,反而帮助原告采取这一行为,因此,对造成原告受伤这一后果有过错,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黄平生出借绳子给原告,对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原告武中豪的医疗费为87139.81元,残疾赔偿金为278658元,后续治疗费21600元,护理费335520元,营养费1170元,误工费94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0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738181.41元。精神抚慰金根据该案的过错责任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由被告李志强向原告武中豪支付5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对原告武中豪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738181.41元,由被告李志强承担20%,计147636.28元,其余费用由原告武中豪支自行承担;由被告李志强向原告武中豪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驳回原告武中豪对被告黄平生的诉讼请求。

  武中豪、李志强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该案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于是作出维持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