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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鉴定费是否属于诉讼费用,是否需要原告在申请中提出要求被告负担”的几点看法
来源: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     作者:崔树娟    时间:2013-03-30 08:46:25    共阅读:

 问题由来:

近一年来,在不同的两个区级法院,两次遭遇法官直言:“你们在诉请中没提鉴定费,所以不能支持”。
几点看法:
      1. 2007年4月1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之前,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无需当事人在诉请中提出,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负担多少。
      此点,在198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法(司)发(1989)14号】第二条、第九条以及第十九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具体而言:
      ①就鉴定费是否属于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在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二条中首先明确:“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②就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在第二章第九条中规定:“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③就鉴定费如何负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在第四章“诉讼费用的负担”第十九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已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 2007年4月1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之后,鉴定费仍然属于诉讼费用,无需当事人在诉请中提出,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负担多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六条中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同样在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而在该办法第五章“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由前述规定,结合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得出如下三点结论:
      ①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没有改变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属性,而只是科学的将诉讼费用区分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和“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的诉讼费用”;鉴定费以及公告费、勘验费、评估费等均属于后者。
      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鉴定,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预交鉴定费等的环节。
      因为在申请鉴定之初,只能是谁主张鉴定,即谁申请鉴定,谁预付鉴定费用。该点与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实行时,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区别。有区别的,仅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不允许法院再代收代付鉴定费等费用;而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单位。
      ③鉴定费最终由谁负担、负担多少,仍然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处理结果,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原则,依职权决定。
      事实上,笔者认为,该种理解不仅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立法本意,也与实体法的理念、与司法实务操作常理相符合。
      从实体法角度,鉴定费亦属于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如原告的实体请求成立,其因申请鉴定支出的鉴定费自然也应当由败诉的被告负担。
      从司法实务操作角度,鉴定费不属于实体权利请求,不能要求在诉请中列出才支持。因为诉讼中被告亦有权申请鉴定,而如果被告申请鉴定且胜诉,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讲,法院也不可能在此案中不判定鉴定费的负担,而要求被告再另行提起一个诉主张鉴定费由原告负担(因鉴定费不符合反诉的情形,被告无权在此案中主张)。
结语:
     不理解两位法官观点的依据和由来。特将自己的几点看法列出,希就教于同仁及其他有识之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