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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常年法律顾问的几点体会
来源:转载    作者:正一律师事务所 石贵东    时间:2013-01-18 14:50:54    共阅读:

一、法律顾问对于聘请方的价值和作用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国企业在国内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加,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后,面对的法律环境更趋复杂,随着法律风险的增加,商业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因而,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为了有效地控制日益增加的法律风险,中国企业急需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和作用,充分地利用律师做法律顾问,就成为了成功企业必备的前提和基础。因而,法律顾问就远不是简单的诉讼(包括非诉讼)律师了,一个优秀的律师在企业做法律顾问时,应该成为企业的总法律顾问,他的作用就是帮助经理人管理法律风险,降低成本,创造更大的价值。律师应当始终记住法律顾问服务的价值和作用,不断地向企业宣传并通过自己的工作去实现这些价值和作用。

二、做法律顾问对于律师的意义和价值

律师办理诉讼或仲裁案子流程简洁,俗称三部曲即准备材料、出庭、领取判决书或裁决书。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远比承接案子要繁琐得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通常要提供下列服务:1、解答法律咨询;2、参与合同谈判及合同书起草和审查;3、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4、签发律师函;5、进行律师见证;6、专项调查;7、专项代理;8、协助聘请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9、出席会议参与决策;10、法律讲座。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没有承办诉讼或仲裁案子那么“轻松”,但看问题要一分为二,做常年法律顾问也是如此,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能全面锻炼各方面的才能;二是律师开拓案源的主要途径;三是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必须明确的事项

在同当事人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时,务必明确服务对象(含不含服务对象的关联公司或关联单位)、服务内容(越具体越好)、服务时间(设立上限)、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大凡做律师的都有同感:替委托人或当事人办事都能尽职尽责,给自己办事往往糊涂透顶。律师在同聘请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上述四项内容,否则会哑巴吃黄连有理没法说。作为聘请方,都愿意少花钱多办事,本单位的法律事项,你当然得“顾问”,本单位关联单位甚至本单位员工的法律事项也想请你把关。如果没有约定服务对象,遇此情况你干不干?如不干,就有可能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来年续签就有可能泡汤;如干,你会觉得委屈,原因是费力不见利。关于服务内容,一定要明确哪些内容要另行委托即另行收费。关于服务时间,亦应界定清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半天即四小时,否则,要增加费用,并明确增时计价标准。关于支付方式,最好是一次性支付。对于经营稳健和守信的单位可接受按月或按季支付。有的单位之所以请你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往往是遇到了棘手的事情需要律师处理,一旦事情办妥,律师的作用在他们的眼里就是可有可无了,若不是一次性收取顾问费,很有可能,你就会白费工夫,当然,你可以打官司,但毕竟是一件难为情的事情;有的单位一旦陷入经营困境或人事更替或突然关张甚至“人间蒸发”,你若不是一次性收费,后续费用就有可能成为“空头支票”。 

常年法律顾问的特有工作原则

(一)法律建

律师需要抓住经济法律事务这个重点,因此应以法律指导为主,不能够包办代替,这要做到以下几点:1、与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应对一般法律事务的办法、方案、步骤,并由职能部门组织落实。2、积极向聘方传授法律基本知识及处理一般法律事务的技巧,尽量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和管理水平。3、律师应直接出面代理承办对聘方极其重要的法律事务,注意在承办中给聘方传授一些案件的处理方法,让其掌握一些经济法律常识。

     (二)预防为主 

为了更好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律师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对业务上和工作上的有关问题,适时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供聘请单位决策时参考。 2. 协助抓好合同的审查、签订和管理工作。 3. 协助建立和健全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合同的管理制度。 4. 解答法律疑问,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员工的法律素质。

(三)自愿原则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和聘请方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律师对聘请方只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决定权和指挥权,即使是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也必须征得聘请方的同意方可参与,不得自行或强行插手。但是律师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想聘方之所想、需聘方之所需。

  (四)其他原则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配合。

  l、律师及时、全面、高效的提供法律服务,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得为企业员工个人提供不利于企业的咨询意见。

  2、对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妥善保管。

  3、顾问律师对其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企业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顾问律师对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当保证其向顾问律师提供的证据、文件及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法律顾问必须讲究的工作方法

(一)积极调研,了解实际情况

做好法律顾问工作的基础就是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这一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了解聘方的实际情况,如固定资产状况、债务状况、商业运作模式等。2、了解聘方平时的业务来往及其客户的情况,和过去在生产经营中的纠纷情况。3、制订一个与聘方要求相符的法律知识结构,再根据知识结构的要求,补充相应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的知识。4、了解聘方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顾问律师也有义务向聘方宣传自己和自己的律师所,让他们能对顾问工作的原则、方法、范围等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以引起聘方对顾问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建立起律师与聘方亲密无间的合作关系。

  (二)第一件案子要做好

  为了能够树立自己良好的业务形象,得到聘方的重视,并能在顾问工作中有所作为,律师必须十分出色地完成聘方交付的第一件任务。而要想办好这第一件案子,最重要的就是选择好办理的内容和角度。建议聘方尽快解决其客观存在的隐患型问题,给聘方留下积极上进的好印象。只去做顾问律师目前力所能及的事情,以防弄巧成拙。在法律顾问工作初始阶段,为聘方解决几个关键问题,不仅给自己增强了信心,还能获得聘方的信任。这对于顾问律师开创顾问工作新局面不无裨益。

   (三)经常联系,加强沟通 

  要在法律顾问方面取得大收获、获得大成就,仅凭一两件出色的案子的效应,终究不是长远之计。要使自己的顾问工作发挥长期效应,律师必须在平时加强与聘方的沟通,及时解除聘方的困惑:1、首先要讲究联系方式。不能等到聘方状况已经乱作一团时,才主动与其联系,而是要时刻关注顾问单位的动向,掌握第一手信息,及时向聘方反馈情况。2、其次要制定联系制度。联系制度要包含联系的内容、职责、权利、义务等,以使联系富有成效,落到实处。

(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看,法律顾问工作要从替代型转为指导型,着重对私营企业或企业经营方向、业务决策、管理体制等方面给予法律上的指导帮助。重点是: 1.协调企业内外部关系。协调理顺企业横向、纵向关系理顺企业内部关系 2.协助企业用法律手段改善经营管理 a.协助企业制定企业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特别是合同管理制度: b.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促进企业的改革、开放、搞活; 3.为企业提供信息 可为提供经济法律信息、提供市场经济信息、提供企业内部信息。4.帮助聘方提高整体法制素质 重点是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室,发挥法律顾问室的作用;对企业员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加强法制培训等。

(五)摆正位置,明确角色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涉及的关系相当复杂,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角色,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要越俎代庖。顾问律师不能擅自干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也不能因不满聘方的做法就代替他们做出重大决策,更不能做出造伪证这样的犯罪行为。2、不能强求聘方接受自己的见解。3、有了聘方的要求后,再参与其法律事务。不请自来式的干涉反而会为聘方所误会,为将来的合作带来不稳定因素。当然,律师摆正自己的位置和角色,并不是被动、消极地应付工作,而要以饱满的热情、积极主动的态度去完成聘方所提出的任务要求。

五、如何保证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一)、要掌握聘请方基本情况 

  律师要主动掌握而不是被动接收聘请方各方面的情况(涉及保密事项除外),包括聘请方高层管理人员分工及行事风格、法人治理结构及运作程序、分子机构设置情况、基本规章制度、业务所涉法律法规及规章、所在行业特点及动态等。 

  (二)、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有可能涉及十个方面的服务,律师必须熟悉聘用方基本情况,对聘用方业务所涉法律法规乃至部门规章、聘用方所在协会的管理制度有精湛的理解,律师必须具有极强的敬业精神和熟练的操作经验,否则,奢谈优质服务!律师一次小小的失误、一次不经意的疏忽,都有可能给聘用方留下不信任的映像。 

  (三)、提供法律服务要及时 

  聘用方均希望律师能“召之即来”,但是作为律师不可能只为一家单位服务,因此,律师在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时,务必留有余地,最多保证重大事项24小时内到位,一般事项不超过3个工作日。为切实履行合同,律师最好指定一名同事或助手共同为一家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即或你外出或有其他事先已安排的事情需要处理,你也不会有太多的顾虑。如果你没有急于办理的事物,你最好是亲自出面,哪怕是加班加点,也要按时完成聘请方交办的事务。

  (四)、要经常同聘请方沟通 

有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顾而不问,聘请方不招呼,绝不露面。即使聘请方不招呼,也要主动同聘请方决策人员或联络人员沟通,一方面是联络感情,加深了解,另一方面是寻求服务机会。律师发现聘请方存在制度缺陷,就应主动提醒聘请方予以完善,律师发现聘请方存在某一风险,就应建议聘请方尽快采取措施,律师得知聘请方业务所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出现变动,就应及时告知聘请方予以关注,律师获悉某一商业机会而聘请方完全可以胜任,就应该同聘请方探讨并尽力促成,或许你还会有意外的收获!总之,要让聘请方了解法律顾问绝不是可有可无,而要继续聘请法律顾问,你是最佳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