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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四十)(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被行政处罚的案例)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2-01-14 17:50:49    共阅读:
【案件情况】
浙江XX律师事务所吴XX律师自2005年1月以来是苍南县XX高级中学事业编制在编在职教师。2009年吴XX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2年12月,吴XX向浙江省司法厅申请在浙江XX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执业。2013年1月9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吴XX颁发了律师执业证书。
在申请材料中,吴XX伪造简历,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隐瞒其系苍南县XX高级中学事业编制在编在职教师的事实和中共党员身份。为应对律师年度考核,从2013年3月开始,吴XX隐瞒其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情况,通过浙江XX律师事务所另行办理了社会保险。在2014至2016年度律师年度考核中,吴XX继续隐瞒真实情况,并通过了年度考核、备案。
【处理情况】
浙江XX律师事务所吴XX律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违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浙江XX律师事务所吴XX律师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该案例警示大家,律师执业过程当中,无论处于什么时期,都要实事求是,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做出违反执业规则的事,要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