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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 | 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三十八)(十个应当,十个禁止)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1-12-10 17:19:52    共阅读:
最近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台了“十个应当,十个禁止”有关规定,该项规定不仅是一种执业要求,更是保护我市律师行业的一种方式。以下是“十个应当,十个禁止”的具体内容。望我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加以重视,认真学习,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健全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执业,依法纳税,禁止违规操作,偷税漏税。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本所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透明收费,禁止价格欺诈,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如实入账并开具发票,禁止不入账,不开发票或多收费、少开票。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诚信执业原则严格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禁止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复、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秩序,禁止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履职尽责,提供高标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禁止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七、律师事务所需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禁止随意追加或以预收办案差旅费名义提高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八、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导律师遵守法律和统一接案收费的规定,禁止私自接受委托,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本所律师办理业务情况进行自查,禁止放任纵容办案律师私自收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律师事务所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社会监督,及时整改违规收费问题,禁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