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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律师协会章程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1-09-02 13:53:00    共阅读:

《唐山市律师协会章程》

 

1994年4月28日唐山市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16日唐山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13年11月29日唐山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812月29日唐山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0年11月6日唐山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河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唐山市律师协会(下简称“本会”)是由河北省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部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唐山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河北省律师协会、本会及其制定的律师行业规则对会员实施管理。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TANGSHAN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TSLA

本会的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78号东旭国际中心19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律,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和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司法局社团登记机关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第五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三)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管理;

(四)指导和推动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五)组织会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对个人会员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组织管理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七)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受理对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决定并向唐山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八)调解处理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对会员实施奖励和惩戒;

(十)开展文体活动,举办福利事业,组织实施会员救助、同业互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交流,协调会员在执业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为会员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和执业条件;

(十三)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四)法律法规及上级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的律师,以及本市辖区内的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和公司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本市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部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通过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并领取实习证的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享有依法执业和工作的保障权;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 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五) 享受本会举办的各项福利活动;

(六) 通过本会就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 法律和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二)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和行规;

(三) 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五) 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 按本会的规定交纳会费;

(七) 法律和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法律和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遵守法律和行规,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 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 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本会备案;

(六)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 组织本所律师参加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

(八) 对本所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进行管理;

(九) 对本所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十) 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代收代缴个人会费;

(十一)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 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 因转所等原因不在唐山行政区域内执业的;

(三)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四)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四章  党的建设和党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唐山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下简称“律师行业党委”)。上级党组织:中共唐山市司法局党组。律师行业党委在唐山市司法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唐山市司法局党组的选配,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应在唐山市司法局党组的监督指导下,全面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组织基本任务,并履行好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市司法局党组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监督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支持本会及本会代表、委员和理事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做好党的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的各项工作坚持在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进行。

第十七条 律师行业党委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本会的各项重大事项和提交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的事项,应当在征求律师行业党委的意见后,依据本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律师行业党委可以派员参加相关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各项重大事项、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形成决议后,须报律师行业党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各团体会员应当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活动并给予经费保障;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条 除《律师法》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外,唐山市司法局还对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本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五)自行或者协助唐山市民政局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查处本会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行政机关指导本会的清算事宜。

 

第五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本会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

代表名额的分配本着地域与律师事务所规模、数量、影响力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唐山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坚持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本会个人会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代表的名额分配与产生条件,由市司法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律师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议权、提案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二) 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权益;

(三)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应当列为议案进行处理。

 

第六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会理事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诚信、勤勉、尽职,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监督和建议。

理事在任期内无正当事由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议或者不履行职责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的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代表本会参加有关会议,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

(五)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或其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向理事会负责,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决定召开并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提出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选的建议;

(三)制定除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以外的行业规则;

(四)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

(五)审议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贯彻唐山市司法局和律师行业党委的各项决定;

(七)办理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交办或本会章程及其他规则授权的其他事项。

(八)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会长或其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出席会议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律师行业党委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等执行协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市执业的,应在两个月内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连续两次不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并由秘书处通报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唐山市司法局和律师行业党委备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是本会常设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从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并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个人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每次更新的监事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监事不得利用其担任的职务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从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监事会实行监事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四)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

(五)监督律师协会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始得举行,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其他监督意见,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议的,其监事资格自动取消,并由秘书处通报各会员;监事缺位后六十日内由监事会从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增补。

 

第八章  秘书处

 

第四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对律师行业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工作建议;

(三)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四)协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秘书长履行如下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及其他事务并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将实施结果报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拟订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议;

(七)负责与相关司法部门、政府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八)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第九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研究与交流,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及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主任、副主任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五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

第四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连续执业3年以上,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纪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遵守拟任职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规则;

(三)具备所在专门委员会所需的职业素养及专业水准;

(四)女律师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女律师担任

(五)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应当由40周岁以下的青年律师担任

(六)公司公职律师委员会委员应由公司公职律师担任。

第四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在律师工作、理论研究工作和业务交流活动中,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在拟任职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执业经验,承办过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

(三)从事律师执业三年以上(有特殊专长可不受限制);

四)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纪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 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社会效果良好的;

(六)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并限期改正、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 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 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 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 违反全国、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的;

(六) 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建议由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五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第五十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会工作和业务研讨工作费用支出;

(二)本会律师行业党委各项工作经费支出;

(三)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开展律师交流活动、舆论宣传;

(五)开展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支出;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优秀会员;

(七)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八)本会会员的业务培训;

(九)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一)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经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其必要支出。

 

第十二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唐山市律师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时;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时。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报唐山市司法局、唐山市民政局及省律师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