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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 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三十二) (因代理不尽责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例)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0-09-30 14:33:41    共阅读:
 【案件情况】
   2018年5月7日,保定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人李某某对河北XX律师事务所王X律师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未及时通知委托人导致丧失上诉机会等代理不规范、不尽责的投诉。
   经调查,河北XX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律师事务所函》,投诉人与河北XX律师事务所之间已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诉讼代理人应尽责代理。
   在调查过程中,王X律师申辩称“投诉人领取判决书并未超过上诉期。在原告的诉求被驳回后,投诉人就第一时间到河北XX律师事务所领取了判决书原件,案件败诉后律师绝不可能过了上诉期再给当事人通报结果。况且在判决结果出现之前,他一直在和当事人保持电话沟通,其家属都有心理准备。后来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也没有再找过被投诉人”。不过王X律师并未就其所说的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处理情况】
   河北XX律师事务所王X律师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2018年8月7日,保定市律师协会给予河北XX律师事务所王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该案例警示大家,在承揽业务后一定要履行自己的职责,避免发生违规违法的事情,防患未然。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