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网站列表 > 工作动态
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 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二十六)(因不开发票、违规收费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例)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0-08-21 15:37:50    共阅读:
【案件情况】
   2017年5月5日,青岛市律师协会受理了对山东XX律师事务所宫XX律师的相关投诉。经查,被投诉人未依规向投诉人开具律师服务费合法票据,代理事项结束后未向被投诉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进行结算,违规向投诉人收取规定、约定以外的费用。山东XX律师事务所系被投诉人的执业机构,对被投诉人执业行为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管职责,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纠正。
【处理情况】
   山东XX律师事务所宫XX律师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8年3月19日,青岛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给予宫XX律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给予山东XX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行业处分。并责令被投诉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于处分决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投诉人据实开具金额为108000元的律师服务费发票以及据实结算其他办案费用;并于处分决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收取的59000元费用返还给投诉人。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
   (二)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三)不依法纳税的;
   (四)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五)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   
   (八)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九)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允许或者默许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
   该案例警示大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不要发生违规违法的事情,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监督职能,防患未然。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