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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 | 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六)(违规在其他法律机构执业并私自接受委托的案例)
来源:原创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0-04-03 08:52:16    共阅读:

  【案件情况】

  2018年8月1日,广东省司法厅向北京市司法局反映,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

  经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XXX律师在执业期间,接受XX法律服务公司聘请,并从该公司按月领取工资,名义上担任该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实为该公司雇员,构成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违规行为。

  此外,XXX律师在为当事人X某等四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未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存在私自接受委托违规行为。

  【处理情况】

  北京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2019年6月2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XX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第三十七条“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之规定,给予北京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该案例警示大家违规在其他法律机构执业并私自接受委托的相关内容,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