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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慎微 防微杜渐 | 唐山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风险警示(三)(违规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的案例)
来源:原创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0-03-13 09:53:59    共阅读:
  【案件情况】
  2019年2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律师协会接到瑞安市司法局的移送材料,反映浙江XX律师事务所胡X律师存在将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亲友提供,造成案件信息泄露的违规行为。
  经温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胡X律师在代理一起涉黑恶团伙犯罪案件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9月、11月底将代理案件过程中取得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部分、起诉书交由犯罪嫌疑人家属胡XX拍照保存,后胡XX将上述材料发送给他人,造成该案件信息泄露。鉴于胡X律师积极配合调查,并对其自身违规行为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
  【处理情况】
  胡X律师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经温州市律师协会研究决定,给予胡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据】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之规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之规定。给予胡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该案例警示大家违规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的相关内容,望大家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慎独慎微,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不做违规违纪的事。

【该案例摘抄自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