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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律师协会落实《河北省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试行律师异地阅卷的通知》要求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20-02-20 21:09:24    共阅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异地阅卷工作的顺利进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下发了《河北省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试行律师异地阅卷的通知》,体现出我省检察机关服务担当的大局意识,为我市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异地阅卷提供了方便。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充分发挥出我省跨区域异地阅卷制度的优越性和便捷性。
  附:河北省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试行律师异地阅卷的通知



唐山市律师协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附文:
 
河北省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试行律师异地阅卷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在减少人员流动接触的同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省院决定利用现有技术条件建立省内律师跨区域异地阅卷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各市下辖基层(县、区)院为基本单位进行区域划分,将律师阅卷涉及的检察院分为案件所在地检察院(以下简称办案院)和律师所在地检察院(以下简称异地院)。
  二、办案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收到办理本地案件的异地律师通过12309提交阅卷申请并上传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后,由案件管理部门向异地院进行联系,将涉案电子卷宗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导出后进行加密(通用压缩软件加密),通过内网邮箱将加密后的电子卷宗发送至异地院。
  三、异地院收到电子卷宗后与律师取得联系并约定律师来院时间。律师在经过防疫检查并核实律师身份后进入异地院领取电子卷宗光盘。律师不得在异地院内进行查阅,应当通过联系办案院取得文件解密方法后,在自己的工作场所进行阅卷。
  四、各级院案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电子卷宗传输过程、律师身份认证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同时,要注意律师和检察工作人员防疫保护,保障律师接待场所各项防护措施到位。
  本工作机制为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异地阅卷暂用解决方案,自通知下发后开始实行。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