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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原创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8-03-12 14:19:48    共阅读:

 唐山市司法局

唐山市律师协会

关于开展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汉沽管理区司法分局、各市直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公司律师部、公职律师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根据省司法厅冀司律〔2018〕105号通知精神,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司〔2012〕65号)、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冀律协〔2012〕25号)的要求,我市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集中检查考核工作将于3月19日开始,4月4日结束。现就我市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2018年3月前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和经省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均应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考核分工

市司法局律师处、律师协会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考核。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本单位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主管律师协会备案。考核期间,审批工作暂停(包括行政许可审批、变更备案类审批、执业档案调转等),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核方式

考核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审查或其他有效的检查方式。各县(市)区司法局实地检查律师事务所数量分配见附件1同时,市司法局将抽取一定比例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模式进行实地检查考核。

四、考核的内容和等次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按照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司〔2012〕65号)要求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相应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按照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冀律协〔2012〕25号)要求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相应评定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五、考核的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考核程序

1、总结报送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2018年第一季度组织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对本所2017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律师所主任就履职情况提交述职报告。将律师事务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有关材料报主管司法局审查。本所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及材料同时报市律师协会审查评定。市律师协会在评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后,将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在二十名以上的,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不满二十名的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律师事务所考核工作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律师召开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并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冀律协〔2012〕25号)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现执业律师事务所综合其在两所的执业表现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2、初审阶段  县(市)区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应当采取实地考察、查验资料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全部材料,一并上报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结合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要求重点针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填报信息情况、律师事务所接案收费情况、业务档案保管情况、党建情况、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进行实地考核验收,认真查找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考核评定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备案材料后,进行全面审查,评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并将考核结果在市司法局及市律师协会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审查中,若发现报送的材料以及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责成主管司法局重新进行审查。

(二)考核时间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于2018年3月19日开始集中办理年度检查考核手续。各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上报考核所需材料,待审核完毕后确定考核等次、加盖考核专用章。

各单位具体上报材料时间安排如下:

    3月19日  经广、卓远、华岩、徐利民所;   

    3月20日  正一、陈大为、靖民、华夏中天、冀航、

    3月21日  北辰、高阶、得法、仲浩、三和时代(唐山)分所、佳诚信和;

    3月22日  冀华分所、唯实、陈建仲、秉信冀信分所;3月23日  天壹、唐正、蔺和刚、渤澳、青水、万春;

    3月26日  鸿翔所、京师(唐山)分所、行通天津(唐山)分所;

    3月27日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3月28日  路北;

    3月29日  迁安、滦南;

    3月30日  丰润、乐亭、滦县;  

    4月2日   路南、古冶、开平;

    4月3日   遵化、曹妃甸、迁西;  

    4月4日   丰南、玉田、汉沽;

六、年度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考核信息汇总表》、《社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3);

2.《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分所检查考核登记表》(见附件5、6);

3.《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9);

4.《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0);

5.《律师事务所花名册》(见附件11);

6.《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公告》(见附件12);

7.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报告;

8.律师事务所主任述职报告;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应体现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留存情况);

10.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1.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总所已经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2017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7);

2.2017年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证明(由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单位出具);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律师执业证书。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考核,由所在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单位、公司律师单位统一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

2.《2017年度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见附件8);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律师工作证书。

除上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提交的考核材料外,各县(市)区司法局还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本地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包括:基本情况(本地参加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数量、注销或恢复执业人数、暂缓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等内容)、主要做法、开展实地考核验收工作情况及验收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所有材料需提交纸质材料一份,正反面打印,表格类材料需附电子版。凡填写不符合要求一律退回重填。填写后电子版发送至市律师协会指定邮箱:tsslsxh@126.com,纸质表格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上报。所有表格电子版到市律协QQ群共享文件里下载。

办理年度检查考核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市直所及公司律师部团体会费8000元,县(市)区所团体会费7000元。市直所专职律师个人会费1200元,区、县级市所专职律师个人会费1000元,县所专职律师及公职、公司律师个人会费700元,兼职律师1500元。28周岁及以下新执业的专职律师,执业第一年免交个人会费;第二年个人会费减半收取。

    七、年度考核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执业律师无故不参加考核的,按照《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给予“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同时建议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该律师的考核结果一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省司法厅将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适时作出处理。连续两年未参加考核,今年仍不参加考核的律师,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于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暂缓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时再予审查通过;律师事务所因种种原因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该所的律师原则上暂缓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待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时再予审查通过

(三)年检期间需办理注销执业证手续的律师,按照省厅“一人一办”的要求提交注销执业证材料,与本所年检考核材料一同提交。

八、有关要求

 

(一)各市直所、各县(市)区司法局接到通知后,要紧密配合,周密安排部署各单位的考核工作,确保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与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年度考核能够同步进行。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业务案件管理、变更事项备案等情况的检查。对个别律师事务所中存在违规兼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分所派驻律师数量达不到法定要求;律师离所后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律师执业证未按规定收回;无专门业务档案存放地、业务档案存放不完整、不及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住所变更后不备案等情况,借助考核工作,对涉及的律师事务所及时进行纠正并提出整改要求。

(二)加强律师管理系统数据整理。要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实际执业数据作为基准,与律师OA系统、全国律师数据系统数据信息进行比对,使三者保持一致。对于未在全国律师数据系统中填报信息的律师事务所和个人,要尽快督促完成。对于系统数据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分情况进行处理。尚未办理人员注销或变更备案手续的,应当督促律师事务所尽快办理相关手续。错误、遗漏的数据信息(包括无法正常登陆的情况),各单位要进行详细记录,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等),报市局律师处、市律师协会进行数据修改。

(三)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情况的考核。对于被投诉次数较多、产生有效投诉的律师事务所要作为重点对象,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自查,发现并改正内部管理中存在漏洞。对于问题表现比较突出的律师事务所,要对其提出工作要求,限期进行整改,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考核。在考核中,要将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作为一项具体的考核指标,着重检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硬件建设情况、党员律师日常学习培训情况、党的组织生活落实情况、党建联络员或指导员作用发挥情况等。做好党员律师关系接转,原则上要把所有组织关系在律所支部以外的党员全部转入,纳入律师行业党组织的管理范围。促进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健全和完善,真正实现党建工作的有效覆盖。

(五)各县(市)区司法局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对不认真履行年度检查考核职责,或者隐瞒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弄虚作假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等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借年度考核之机以权谋私,损害律师利益的,将严肃查处。

考核通知及考核表格电子版请在市律协QQ群共享文件里自行下载,考核表格电子版反馈至律师协会邮箱。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徐辉、于泓、李梦婷

联系电话:0315-2854570,2105058

考核材料报送地点:东旭大厦19层律师协会会议室

律协办公邮箱:tsslsxh@126.com

附件:

1.各县(市)区司法局实地检查律师事务所数量分配表;

2.《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汇总表》;

3.《社会律师考核结果汇总表》

4.《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考核结果汇总表》;

5.《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6.《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分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7.《2017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8.《2017年度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9.《唐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10.《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情况统计表》;

11.《律师事务所花名册》;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公告》;

13.《律师换证人员汇总表》;

14. 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材料。

    (附件请在微信群、QQ自行下载) 

                         

       

       

 

 

 

 

 

唐山市司法局            唐山市律师协会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