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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除可获哪些赔偿?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7-09-21 09:52:41    共阅读:

 非法解除可获哪些赔偿?

稿件来源: 劳动报  发布时间:2017-09-20 10:58:03

 

 

老马同志:我在一家单位工作好好的,上个月被无故辞退。我也不想再在这家单位工作了。单位是不是应该及时办理退工?另外,像这种情况据说可以获得双倍赔偿,请问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这里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遭遇违法辞退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所以,当遭遇违法辞退时,职工可以自己衡量和选择要不要继续做下去,然后填写好仲裁或诉讼请求。

第二,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四十七条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三,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转档手续。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责任编辑:奚天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