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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院庭长办案 促进法院党建
来源:转载中国法院网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7-06-22 09:22:35    共阅读:

    院庭长办案,主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切实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其实就是法院特色的担当精神,就是将司法办案与党的建设的融会贯通。

  党建的直接目的是要让党员干部“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其中担当精神是忠诚、干净的基础,离开担当忠诚、干净就失去意义,只有做到了担当,忠诚与干净才会真正发挥作用。具体到法院系统的党建工作,党员干警尤其是具有党员身份的院庭长,是否具有担当精神则是法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紧紧围绕对担当精神的锻造,法院党建工作才能有抓手,才不会虚化弱化。

  法院党建工作不能脱离法院职能而独立存在,具有党员身份的法官要将党建工作和司法办案相结合,而不是工作、党建两张皮,井水不犯河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就全面推开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其中院庭长办案意见要求,禁止各级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代替办案,一经发现,严肃问责。最高法这两份文件直指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不正常现象,就是某些院庭长入额之后假办案甚至不办案现象,还详细列举各种假办案的表现形式。最高法文件明确入额的院庭长要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而且文件还科学划定院庭长办案的比例,并非不顾实际地要求院庭长办案数越多越好,而是重点要求办理疑难复杂类的案件。无论如何,任何主客观因素都不能成为院庭长假办案的理由,绝大部分院庭长都具有党员身份,有些还是党组书记、支部书记,这种假办案的行为与敢于担当的党建要求背道而驰。

  形式主义历来是党建工作弱化虚化的主要原因。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代替办案等现象,就是弄虚作假的体现,这种假办案无形中增加了其他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的负担。协助院庭长办案通常比员额法官自己独自办案更耗费精力,因为要写审理报告、庭审提纲等,还要时常请示汇报,甚至要修补院庭长办案出现的瑕疵。让法官助理实际办案,院庭长挂名更是形式主义,这样只会拖累整体的办案质效。故意挑选简单案件办理去盲目追求办案数量,而不是主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依然是形式主义。

  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代替办案,就是院庭长利用行政领导地位,迫使其他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为自己办案,这种做法是典型的官僚主义。假办案的院庭长不愿意钻研业务,不愿意扑下身子认真学习、放下架子为民司法,要么对案件基本情况知之甚少,要么案件出现问题就推诿塞责。某些院庭长贪图清闲,对动嘴指挥乐此不疲,对动手动脑则拒之千里,不愿意在疑难复杂案件中熬神耗力,长期脱离群众,不愿意不善于同案件当事人打交道。这种作风让院庭长脱离广大干警、脱离群众,对上级政策精神阳奉阴违,这些现象对法院党建百害无一益。

  司法办案是宪法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力,更是各级法院存在的基本前提。法官作为专业技术性岗位,院庭长是公认的优秀法官代表,如果自身的业务能力不精,不能不敢不愿去抓办案,避重就轻选择简单案件,弄虚作假挂名办案,就无法让其他法官、其他干警从内心深处佩服。

  院庭长办案,主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切实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其实就是法院特色的担当精神,就是将司法办案与党的建设的融会贯通。具体而言身为党组织负责人的院庭长敢于担当,就是主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敢于担当的院庭长具备强烈的责任意识,不会因为案件有难度而选择回避,而是身先士卒、敢抓敢管、勇挑重担。敢于担当的院庭长要具备很强的业务能力,主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不是鼓励逞匹夫之勇,而是要具备正确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专业能力,妥善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组织协调能力。

  院庭长严格落实办案制度,不折不扣地让改革政策落地生根,就是让党建工作接地气,就是真正地重视党建、真抓党建,而不是文件上读读、嘴上说说,工作、党建两张皮,任由党建工作虚化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