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处
关于做好全市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到期
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科,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一、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范围
此次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范围为2016年1月1日前经省司法厅许可设立并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律师事务所(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律师事务所不在此次更换范围)。
二、相关要求
(一)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准确填报。此前在办理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中,有个别律师事务所填报错误、信息虚假,导致生成的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导入到国家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影响了正常使用。因此,各单位在组织此次信息收集工作时,要督促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见附件2)的要求,务必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格式填写正确。因粗心、怠慢造成信息错误,影响工作进程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准时上报。各单位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信息进行集中收集、汇总,并于12月28日前将《基础信息元采集表》电子版报送至市局律师处邮箱,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版。
联系人:张士贤 联系电话:2854570
邮 箱:tslawyer@126.com
唐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处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