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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引争议 律师建议保护原创者权益
来源:转载    作者:原作者    时间:2012-04-12 06:56:40    共阅读:

4月4日,曾先后推出了叶蓓、老狼、朴树等歌手的前太合麦田音乐制作公司创始人宋柯撰写文章对正在征集意见的著作权法草案提出质疑。在这篇长文中,宋柯不无忧虑的写道:“如果著作权权利人丧失了许可权和定价权,侵权者将合法上岸,音乐行业将回到‘统购统销’的供销社时代,音乐工业的原创动力的根基就会倒塌。”

  音乐界:谁来保护辛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

  对著作权法草案提出质疑的不仅仅只有宋柯。


  4月4日,著名摇滚歌手汪峰发微博称,“时代到了今天,当全世界除中国之外绝大多数尊重文化尊重创造和版权的国家,因为盗版和非法及免费下载音乐而制定更严厉的法律,为了保护创造者的时候;我们的法律竟然颁布了如此匪夷所思的新法规!这悲哀该如何形容!对于所有不劳而获的家伙这意味着什么?对于所有善良的创作者又意味着什么?我们该做什么?!”

  而曾写出《你在他乡还好吗》的音乐人、歌曲作家李广平也在微博上发问:“那由谁来保护辛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

  微博发出以后,很多音乐人加入了讨论,大部分都和汪峰持有相同的观点和态度。但一些网友认为,著作权法草案在第四十八条已经作出规定,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所以著作权法并没有完全不保护版权。

  对此,音乐人高晓松在微博上质疑:“大批版权人并未授权那些政府办的集体管理组织,为何立法强制由他们收费?”

  在他看来,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他愤怒的写道。

  音著协:新法有些偏袒互联网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布后,不少音乐人认为,草案第46条和第48条的规定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而该规定可能导致音著协变得更为强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趁火打劫”,使创作者却更加弱势。

  对此,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众之所以会有这种想法,很大程度上缘于对现行的著作权法并不了解,“这种观点并不准确,公众存在误解。”

  他认为,著作权法草案完善了现行的著作权法,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过去,录音制作者在原创作品出现后第二天就可以制作录音制品。而现在修正草案规定,要在3个月之后才能制作。这体现了对原创作者的保护,也是国际上立法的通例。”

  而对于备受争议的使用费支付标准,刘平表示,使用费支付标准由国家制定,已经实施了20多年,作品按照复制数量收取3.5%的版税,“但是一件作品到底被复制了多少份,音著协也无法统计,甚至公安机关也没法统计,因为一些唱片公司会为了少支付使用费而少报、虚报数量。”

  在他看来,目前最大的问题不是使用费支付标准的高低,而是很多使用者并不支付使用费,“著作权法草案关于支付使用费的规定解决了过去著作权法存在的弊端,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因为过去即便著作权人声明,不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但因为法律无付筹权的规定,很多人依然照用不误。而修改草案如果通过了,即便不是音著协的会员,协会也可以为他们转付报酬。”

  对于新的著作权法,高晓松认为明显偏袒互联网,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对此,刘平表示,著作权法草案对网络版权的保护确实有不完善的地方,音著协也感觉有些偏袒互联网,“对音乐作品网络版权的保护,音著协一直在做,在合适的时候,音著协也会向立法部门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据他介绍,在本次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音著协已经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汇总成了一份书面建议,供立法部门参考。

  而对于音著协收取的使用费信息不透明的说法,刘平表示:“音著协是会员自治团体,有明确的章程和规定,而且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人如果有疑问,可以随时进行查询。”

  学界:权利人的理解并不全面 

  对于著作权法草案第四十六条,音乐界人士普遍认为是“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但学术界则持另外一番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认为不少音乐人界对第四十六条的理解有失偏颇,“如果一首歌一个人唱了其他人就不能再唱,后果是什么?歌曲还谈何传播,广大词曲作者还如何通过扩大传播来获取收益?”

  另外,李显东认为,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促进音乐行业的竞争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首歌可能有很多人唱,谁唱的好听众就认可谁,这对歌手来说也是一种无形的动力和压力,促使他们不断推出更好的作品。”

  在他看来,知识产权保护要考量多方面的利益,要在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前寻求一种平衡,“一方面向原创者支付使用费,另一方面又便于作品的传播,这可能才是第四十六条的立法本意。”

  而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则认为,对于著作权,权利人的理解并不全面,“第四十六条有明确的前提条件,权利人要把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结合起来看。《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不能只从权利人的角度看问题,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律师:著作权法应保护原创者权益

  对于备受争议的第四十六条,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于国富认为,著作权法草案的规定值得商榷,立法者应多听取创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在他看来,著作权立法要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并且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公正。“现实的状况是目前并不缺少好的歌手也不缺少好的唱片公司,缺少的是优秀的创作者,从这个角度讲,著作权法应该给予创作者更大的话语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创作出更多的好作品。”

  著作权法草案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但是,于国富却对支付使用费提出了质疑,在他眼里,音乐特别是流行音乐行业是高度市场化的,定价权应该交给市场,“虽然使用者支付了报酬,但支付的使用费标准是否符合市场价格,能不能反映一首歌的真正价值?”

  “著作权法的修改一定要多听一听原创者的想法,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于国富说。 (正义网记者 李铁柱)